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霍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419,073,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5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419,073,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513%。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9,084,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9,084,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620%。
(九)董事8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5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16,7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5%;反对2,131,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7%;弃权149,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02,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8838%;反对2,131,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4655%;弃权149,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507%。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16,7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5%;反对1,998,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9%;弃权282,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02,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8838%;反对1,99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0015%;弃权282,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1147%。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16,7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5%;反对2,132,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8%;弃权149,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02,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8838%;反对2,132,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4699%;弃权149,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463%。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17,035,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7%;反对1,855,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8%;弃权1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46,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5681%;反对1,855,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0.4285%;弃权1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0034%。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俊杰 魏晓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俊杰、魏晓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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