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江路1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莫翊斌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163,534,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5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62,802,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1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31,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43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4%;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681%;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43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4%;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681%;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361,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0%;反对1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8,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226%;反对17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355,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6%;反对1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5716%;反对17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43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4%;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681%;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 关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为89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360,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6%;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407%;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5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914,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05%;反对620,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660%;反对620,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00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914,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05%;反对620,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660%;反对620,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0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914,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05%;反对620,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660%;反对620,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00 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914,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05%;反对620,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660%;反对620,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1.00 关于2022年度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审计中介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361,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0%;反对1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8,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226%;反对17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胜、魏亚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