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及实控人包建华被通报批评 信披不准确不完整

富祥药业及实控人包建华被通报批评 信披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05月13日 17:3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发布的《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300497.SZ)及相关当事人董事长包建华、总经理乔晓光、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晓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莫匹拉韦、瑞德西韦中间体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2022年1月24日,富祥药业在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称,富祥药业凭借参股子公司上海凌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富”)的研发基础,已经向客户供应了莫匹拉韦和瑞德西韦核心中间体样品,并通过了客户验证;富祥药业与上海凌富开展合作,现已具备新冠治疗药物中间体研发生产能力,并期望能够进入辉瑞等企业新冠治疗药物生产的供应链体系之中;目前,富祥药业有关新冠治疗药物相关产品的收入占公司营收比重较小,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暂未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富祥药业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目前富祥药业生产供应的用于生产新冠治疗药物莫匹拉韦、瑞德西韦的中间体产品在手订单分别为325万元和550万元,占2020年收入的比例仅为0.2%和0.4%,对应的研发投入为300万元和500万元;目前富祥药业生产莫匹拉韦、瑞德西韦的核心中间体暂未形成收入;富祥药业生产前述相关产品仅能供应给上海凌富,不能供应给其他方;目前富祥药业生产莫匹拉韦、瑞德西韦的中间体均未直接或间接供应给辉瑞、吉利德、默沙东;目前富祥药业没有和辉瑞、默沙东、真实生物、吉利德签订与新冠治疗药物相关的合同。

  富祥药业未在1月24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准确、完整地披露生产莫匹拉韦、瑞德西韦中间体业务在手订单、占营收比重、研发投入等的实际情况,也未在1月24日、1月26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前述产品仅能向单一客户上海凌富供应且未形成收入以及未直接或间接向辉瑞、吉利德、默沙东等供货的事实。富祥药业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在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传闻后未及时澄清。富祥药业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2年1月18日,公司组织开展了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之后,市场上出现一份名为《富祥药业董事长交流20220118》(以下简称《交流纪要》)的文件。《交流纪要》相关内容显示,有投资者提及“公司的新冠供货是什么中间体、供应量有多少、向谁供货”,公司回复称,向“辉瑞、默沙东、真实生物等都供货”,目前供给辉瑞的原料有三种且“已经提供了百公斤级的原料”“很快会到吨级别”。1月19日,公司股价涨停;1月20日,公司股价盘中触及涨停。在出现富祥药业向辉瑞等企业供应新冠治疗药物中间体的传闻后,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澄清,直至1月29日才在对本所关注函回复公告中进行澄清。

  富祥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1.5条的规定。富祥药业董事长包建华、总经理乔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富祥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富祥药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晓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34条的规定,对富祥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建华、总经理乔晓光、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富祥药业2015年12月22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包建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5亿股,持股比例20.88%。公司年报显示,包建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3月27日任公司董事长;乔晓光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3月27日任董事、总经理;黄晓东自2016年6月22日至2022年3月27日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包建华,公司主要创始人,2002年2月至2012年8月任富祥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2022年1月19日,富祥药业开盘报20.68元,于盘中触及涨停价24.50元,当日收报24.50元,涨幅19.98%;2022年1月20日,富祥药业打开涨停,报29.40元,当日收报22.71元,跌幅7.31%。

  公司2022年1月24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2年1月20日、1月21日、1月24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日前,公司凭借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凌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富药物研究院”)的研发基础,已经向客户供应了莫匹拉韦和瑞德西韦德核心中间体样品,并通过了客户验证,后续公司将持续推进该项目工作。基于公司子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抗病毒医药中间体生产经验和较强的商业化生产能力,公司正不断加强研发,并与凌富药物研究院开展合作,现已具备新冠治疗药物中间体研发生产能力,公司期望能够进入辉瑞等企业新冠治疗药物生产的供应链体系之中。目前,公司有关新冠治疗药物相关产品的收入占公司营收比重较小,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暂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2022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67号)。公司回复称,目前公司生产莫匹拉韦、瑞德西韦的核心中间体已经完成客户送样和验证,其中莫匹拉韦中间体部分已发货尚未确认收入,上述两个产品暂未形成收入。关于《交流纪要》,公司回复称,经公司核实,该文件所提及内容与事实不符,截止目前,公司新冠药物中间体均未向辉瑞、默沙东、真实生物供货。公司目前未生产54-9、55-0和77-1产品,未给辉瑞供应54-9产品,亦未进入辉瑞新冠治疗药物生产的供应链体系之中。目前公司供应的新冠治疗药物中间体是莫匹拉韦和瑞德西韦相关中间体。关于公司近期股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公司表示,目前全球新冠疫情仍在持续反复,防疫抗疫支出居高不下,对其他医药产品支出有所缩减;集采政策提速扩面,对医药行业和市场格局有所影响;资本市场自年初开始,出现系统性回调,使得医药板块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1.5条规定: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本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7.2.5条第四项的规定)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34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6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一)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损益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

  (六)违反信息披露程序,以其他方式代替正式公告,或未按规定渠道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报送、传递重大未公开信息;

  (七)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数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

  包建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乔晓光,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晓东,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莫匹拉韦、瑞德西韦中间体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1月24日,富祥药业在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称,富祥药业凭借参股子公司上海凌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富”)的研发基础,已经向客户供应了莫匹拉韦和瑞德西韦核心中间体样品,并通过了客户验证;富祥药业与上海凌富开展合作,现已具备新冠治疗药物中间体研发生产能力,并期望能够进入辉瑞等企业新冠治疗药物生产的供应链体系之中;目前,富祥药业有关新冠治疗药物相关产品的收入占公司营收比重较小,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暂未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富祥药业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目前富祥药业生产供应的用于生产新冠治疗药物莫匹拉韦、瑞德西韦的中间体产品在手订单分别为325万元和550万元,占2020年收入的比例仅为0.2%和0.4%,对应的研发投入为300万元和500万元;目前富祥药业生产莫匹拉韦、瑞德西韦的核心中间体暂未形成收入;富祥药业生产前述相关产品仅能供应给上海凌富,不能供应给其他方;目前富祥药业生产莫匹拉韦、瑞德西韦的中间体均未直接或间接供应给辉瑞、吉利德、默沙东;目前富祥药业没有和辉瑞、默沙东、真实生物、吉利德签订与新冠治疗药物相关的合同。

  富祥药业未在1月24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准确、完整地披露生产莫匹拉韦、瑞德西韦中间体业务在手订单、占营收比重、研发投入等的实际情况,也未在1月24日、1月26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前述产品仅能向单一客户上海凌富供应且未形成收入以及未直接或间接向辉瑞、吉利德、默沙东等供货的事实。富祥药业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在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传闻后未及时澄清

  富祥药业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2年1月18日,公司组织开展了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之后,市场上出现一份名为《富祥药业董事长交流20220118》(以下简称《交流纪要》)的文件。《交流纪要》相关内容显示,有投资者提及“公司的新冠供货是什么中间体、供应量有多少、向谁供货”,公司回复称,向“辉瑞、默沙东、真实生物等都供货”,目前供给辉瑞的原料有三种且“已经提供了百公斤级的原料”“很快会到吨级别”。1月19日,公司股价涨停;1月20日,公司股价盘中触及涨停。在出现富祥药业向辉瑞等企业供应新冠治疗药物中间体的传闻后,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澄清,直至1月29日才在对本所关注函回复公告中进行澄清。

  富祥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1.5条的规定。

  富祥药业董事长包建华、总经理乔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富祥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富祥药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晓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34条的规定,对富祥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建华、总经理乔晓光、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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