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2年03月31日 07:16 证券时报

  (上接B229版)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4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7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人。

  中兴华所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8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中兴华所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7月2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所从业人员2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均刚,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IPO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刘均刚先生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刘均刚先生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永华,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至今参与过IPO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赵永华先生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赵永华先生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武晓景,注册会计师,从2003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7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武晓景女士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诚信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00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30.00万元,2022年增加内控审计费用10.00万元)。年报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审计费用保持不变;2022年增加内控审计收费为10万元。审计费用系参考市场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其与公司股东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将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就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查了中兴华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的履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且综合考虑了审计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水准,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综上,独立董事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意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6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弃权,3票回避。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类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上述议案有关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类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公平合理,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白涛

  注册资本:3,38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4月14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6国际投资大厦

  经营范围: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能源、交通运输、化肥、高科技产业、金融服务、咨询、担保、贸易、生物质能源、养老产业、大数据、医疗健康、检验检测等领域的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股9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10%。

  2.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雷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8日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36层A

  经营范围:从事智能科技、物联网科技、计算机科技、环保科技、电子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科技,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通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资产管理,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00%的股权。

  3.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荣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2月11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18层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60%;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9.50%;雅砻江水电凉山有限公司持股15.00%;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持股10.75%;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5%;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35%;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持股2.5%;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0%;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80%。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8月22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证券业务。

  主要股东: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9.9969%。

  5.中投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明

  注册资本:1,6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10层1011室

  主营业务: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其他社会经济咨询(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项目除外);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会议服务;教育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00%,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00%,中国投资协会持股10.00%。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国投智能有限公司、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均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五章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投智能有限公司、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均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较好,过往发生的交易均能正常实施并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事项与相关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主要为向关联人购买软件、在关联人存款、向关联人采购服务、向关联人提供服务。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署相应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与上述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一般市场规则进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是在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并签署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基于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与上述关联人保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为了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发展,增强竞争力,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市场规则,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以交易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保证交易价格公允客观,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以确保公司正常生产及提高盈利能力为目的,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同益中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7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拟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介绍

  企业名称: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荣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2月11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18层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60%;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9.50%;雅砻江水电凉山有限公司持股15.00%;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持股10.75%;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5%;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35%;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持股2.5%;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0%;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80%。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4,000,948.07万元,净资产750,838.82万元,净利润41,814.79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其他

  经查询,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交易,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2.结算服务;3.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国投财务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金额

  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定价标准

  由双方参照市场存款利率协商确定,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

  (四)交易选择权

  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五)协议期限

  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

  (六)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与财务公司双方发生的存款等金融业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这种关联交易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并将继续存在。交易事项公允、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相对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9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公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提升资金运营能力。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下属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提升资金运营能力。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有关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意见:本次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以确保公司正常生产及提高盈利能力为目的,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同益中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3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益中”)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4.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3,311,81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8,434,585.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877,231.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41121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3,027.27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投资收益扣除手续费等净额人民币102.55万元)。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协议各方均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募募集资金账户初始存放资金24,281.26万元与募集资金余额23,027.27万元存在差异,主要差异原因为部分发行费用在募集资金初始存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尚未支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根据《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1)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

  (2)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

  (3)高性能纤维及先进复合材料技术研究中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还未进行相关支出。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增加股东回报率。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情况。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7.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建设完成,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的情况。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同益中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21年度,同益中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同益中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同益中在2021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8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不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是充分考虑到公司目前处于发展期、研发项目及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较大等方面的因素。

  ● 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252.79万元。

  充分考虑到公司目前处于发展期、研发项目及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较大等因素,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本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2021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出于目前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自身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所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研发投入较大、生产工艺复杂、过程控制严格,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代表企业产能位于全球领先地位,国产产能约占全球一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当前全球需求维持较高增速,整体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相对较少,行业集中度有待提升。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主要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通过为客户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来实现收入和利润。随着行业门槛变高,行业集中度提升,公司发展进入快车道,同时随着国际局势的持续紧张和国内军队装备工作的启动,公司将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营业收入和利润,回报广大股东。因此,公司需要保持充足的资金,保证研发投入、增强技术储备、提升工艺水平、扩充高端人才队伍,提高市场占有率,以持续提升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252.79万元。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整体财务状况向好。在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的持续技术研发,全球市场的扩展、军方市场的开拓以及相关新材料行业投资并购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资金以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充分考虑到公司目前处于发展期,研发投入大、资金量需求大,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2021年度未分配利润将累计滚存至下一年度,以满足公司研发创新、生产经营、人才引进的需求。相关收益水平受宏观经济形势、资产质量变动、资产利率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充分考虑到公司目前处于发展期,研发项目及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较大等因素,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同意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未来发展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处于发展期,研发项目及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较大等因素,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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