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2022年03月29日 05:4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2-010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3月25日,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获得政府补助合计人民币3,285.4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50万元以下合并计入“其他”):

  单位:万元

  ■

  注:公司军品销售享受增值税抵税事项已于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具体内容见《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值税抵税的公告》),本次不再包含军品销售享受增值税抵税相关政府补助事项。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上述政府补助中,与收益相关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3,253.85万元,与资产相关的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31.60万元。

  最终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程度,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2-01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往来需要,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至2025年6月30日止。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签订的《2019年-2022年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协议即将到期,为继续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优势和管理经验,发挥协同效应,增强企业竞争力。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签订《2022年-2025年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自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注册资本:人民币226,293.1223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1401D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营业务:客车、客车零部件、专用车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等。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40.55%,其他公众股东持股59.45%。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2、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10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0,628.242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张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0944J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营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等。

  股东情况: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4.16%股权,郑州通泰万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5.36%股权,其他公众股东持有40.48%股权。

  关联关系: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3、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14393L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专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租赁,新能源汽车及其电池、电机、整车控制技术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技术服务。

  股东情况: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85%股权,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5%股权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

  4、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八大街以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殿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1254X9

  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服务。

  股东情况: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6.11%股权,其他自然人持有83.89%股权。

  关联关系: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5、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五层1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3BD54W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租赁,数据库服务与管理,互联网运营和推广,信息技术咨询等。

  股东情况: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85%股权,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5%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

  以上主体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除一方自身(包括自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单位)外的其他各方,统称为“合同相对方”;“上市公司”指甲方、乙方、丙方中任一方。

  (二)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上市公司上年经审计的实际关联交易发生额为依据,并综合考虑下一会计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各方授权履行审议程序。

  在协议有效期内,下一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在经过各方履行审议程序前,当年的关联交易可参照前一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执行。

  (三)交易内容

  上市公司与合同相对方所发生的交易包括:采购或销售原材料、自制件、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接受或提供劳务、物业服务、租赁服务、保洁服务、融资服务、咨询服务、销售服务、信息服务、试验检测服务等,接受金融服务,委托开发等交易等。

  1、采购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接受劳务、服务等

  质量检验:按照采购方的质量要求确定检验标准。

  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标其他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市场同类交易情况等。

  2、销售原材料、自制件、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提供劳务、服务等

  服务检验: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质量要求确定检验标准。

  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标其他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市场同类交易情况等。

  3、金融服务

  上市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合同相对方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提供担保、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保理业务等。(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不在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定价原则: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宇通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向其成员企业提供同类业务收费水平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各项金融服务涉及的授信金额或交易金额,由合同各方协商每年度具体额度,做为交易额度上限。自合同各方完成各自审批程序后生效。

  4、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各方的优势,合同一方销售商品时需其他方提供的按揭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代理保险业务、商业保理等服务;合同一方向其他方提供的员工优惠购房及后续管理服务;其他促进各方经营相关的交易;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业务需求新增加的符合各方利益的关联交易等。

  定价原则: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合同相对方向各自的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同类业务收费水平的原则,由上市公司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确定。

  上述各项交易若一方为上市公司的,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若交易双方皆为上市公司的,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不得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付款方式:同与其他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或者由上市公司与合同相对方在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时协商确定。

  (四)总体定价原则

  1、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政府定价、市场价、协议价的顺序确定价格,即有政府定价的根据政府定价确定交易价格,无政府定价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由各方协议定价。

  2、政府定价和市场价依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或市场波动情况适时作适当的调整。

  3、采用市场价或协议价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1)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5)利润分割法,根据各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4、交易各方所确定的协议价格具有最高的约束力,但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调整。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有效期自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至2025年6月30日止。

  2、公司选择合同相对方之外的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种合作的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签署而受到任何限制。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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