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3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大望京商务区4、5号地保利国际广场T1-29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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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郑继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刘友谊先生、麻志明先生、范凯业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于颖女士、许雷华先生、周继承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郑继平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段雯彦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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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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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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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上述所有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 本次会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玲律师、余学军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林玲律师、余学军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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