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2022年03月29日 05:4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董事许春栋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公司董事许春栋先生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函》,许春栋先生拟自计划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用于增持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许春栋先生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3月1日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2022 年 3 月9日,公司收到许春栋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并于3月10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增持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2022 年3月26日,公司收到许春栋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截至告知函出具之日,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现将有关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董事许春栋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主体”)。公司股东许汉祥先生与许春栋先生为父子关系。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许春栋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700,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28%),增持金额共计3000.8988万元。

  1、增持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情况:

  ■

  注: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三、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2、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3、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主体拟用于增持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30元/股。将根据市场整体变化趋势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波动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计划公告之日起未来4个月内增持完毕(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7、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增持主体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毕的风险,以及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完毕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公司2022年2月2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增持主体在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4.5万股,合计金额262.7万元。其在敏感期内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增持主体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对给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诚挚和深切的歉意,同时对给监管部门带来的麻烦亦深表歉意。

  在后续的增持计划期间内,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股票买卖敏感期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增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告知义务,并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实施主体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许春栋先生于2022年3月26日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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