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2年03月19日 01:09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规模和审计工作业务量确定年度审计费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5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薛祈明,2000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灿,1999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暂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东红,1996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兼任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费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规模和审计工作业务量确定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审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年审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服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较好的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要求。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和较强的技术支持力量,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审计,能够公允、客观的出具审计报告,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2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7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以腾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马稚新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出席监事3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均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告编号:2022—L2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L2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27万元,2021年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9,783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

  目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公司融资能力受限。结合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等事项的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了《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管理需要,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能够满足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编号:2022—L2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因该议案涉及全体监事,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二、三、四、五、七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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