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实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陈发树、林玉叶、陈焱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实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陈发树、林玉叶、陈焱辉:
经查,你们与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股份)股东,互为一致行动人。2021年12月6日,陈发树名下证券账户陆续买入150万股森特股份股票,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78%上升至5.06%。该持股变动信息未于3日内公告,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对外公告;且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9日期间,你们名下证券账户继续买卖森特股份股票,使持股比例维持在5%以上,最高至5.2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自身及一致行动人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 公司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实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陈发树、林玉叶、陈焱辉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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