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2-010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2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巢序先生、马红漫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董事长钱新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同意确定以2022年2月21日为授予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3.18元/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6元/股。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2-011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2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监事李楠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其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达成。
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2年2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3.18元/股。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后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6元/股。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2-012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2月21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11,000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3.18元/股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2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向符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1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次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1年3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3月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3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3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3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7日,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预留授予的相关程序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达成,确定以2022年2月21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00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为23.1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000股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2月21日;
2、授予数量:311,000股;
3、授予人数:40人;
4、授予价格:23.18元/股;
此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每股价格为23.18元,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6.97元的50%,即每股18.49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交易总量)之一的50%。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50%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
■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后续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其他后续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如有)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执行。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为准。考核等级对应系数具体见下表: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分年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考核结果登记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如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3.18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达成。
4、授予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同意确定以2022年2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3.18元/股。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预留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已经确定2022年2月21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为23.18元/股,预留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6.91元/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等因索有关。
2、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
八、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激励计划取得本次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日、获授对象与获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苏州凯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2-013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6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的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6元/股。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00元/股(含33.00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本数),不高于人民币8,000.00万元(含本数)。有关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于2021年7月2日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63),并于2021年7月8日实施了首次回购,详见公司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截至2022年2月2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34.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3%,最高成交价为3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4.4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3,822.19万元,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内容
鉴于近期受资本市场行情及公司股价变化等情况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已超出回购方案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33元/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也为了保障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6元/股。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无变化。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近期受资本市场行情及公司股价变化等情况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已超出回购方案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33元/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为切实推进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至46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的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调整,有利于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不涉及回购总金额的调整,回购用途未发生变化,调整后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说明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是根据公司目前股价情况及回购实施情
况所作出的必要调整,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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