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2022年02月22日 05:0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2月21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海航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政监措施﹝2022﹞6号)。同时,公司代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政监措施﹝2022﹞7号),代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维艰、朱勇、姜涛、向国栋、白静、胡正良、申雄、庞连义、薛艳、于杰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政监措施﹝2022﹞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经查,2021年5月19日,海航科技发布《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在该预案中,作为相关方承诺上市公司将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海航科技。截至承诺到期日,未完成该承诺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上述相关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诚信履行承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上市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将认真吸取教训,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等的学习,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公司已及时将代收的《警示函》向相关方进行传达。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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