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2年02月10日 01:56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2-009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杨建民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杨舒女士合计持有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8,313,500股股份,占贵司股份总数的9.41%。其中杨建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11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杨舒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

  公司股东陆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陆卫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13,420,820股股份,占贵司股份总数的6.90%。其中陆玮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陆卫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12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股东杨建民先生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1,680,020股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6%。在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3,893,34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7,786,68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股东陆玮女士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期间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300,000股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70%。在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3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0%,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股东杨建民先生、杨舒女士合计持股18,31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实际比例为 9.41%,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备注: 股东杨建民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杨建民

  1)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持股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果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2、陆玮

  1)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持股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果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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