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1年12月01日 02:51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启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863,360股,通过四川圣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投资”)和四川圣诺开特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圣诺开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38,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3%,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

  ●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罗华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1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翠仙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翠容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68,884股,通过圣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3,2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4%,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

  ● 公司董事(同时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0,000股,通过圣诺开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2%,直接持有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4月22日,间接持有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公司董事陈耀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4月22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安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2,000股,通过圣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2,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直接持有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4月22日,间接持有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云(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圣诺投资和圣诺开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龚文旭通过圣诺开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敏通过圣诺投资和圣诺开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德权通过圣诺投资和圣诺开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蒋中锋通过圣诺投资和圣诺开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2日。

  一、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61号)核准,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8,7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24,969,949.60元,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启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人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在减持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罗华金、陈翠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翠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董事(同时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董事陈耀强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安霖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王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龚文旭、吴敏、陈德权、蒋中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18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70.9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网公告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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