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年12月01日 02:51 证券时报

原标题: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1-099

  债券代码:113618 债券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针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5月18日一2021年11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共有13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1-098

  债券代码:113618 债券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公示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29日;

  (3)公示方式:公司公告栏公示;

  (4)反馈方式:以电话反映或当面反映等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结合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列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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