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号)和《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号),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宪武、王希梁: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间,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傲化学)通过原材料预付款形式向大连优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150万元、1000万元、950万元,并于预付款入账后当日或短期内即转入关联公司账户。上述款项未有对应货物交付,大连优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返还预付款1150万元、1000万元、950万元。上述交易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百傲化学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刘宪武作为百傲化学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王希梁作为百傲化学财务总监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你2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2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间,你公司通过原材料预付款形式向大连优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150万元、1000万元、950万元,并于预付款入账后当日或短期内即转入关联公司账户。上述款项未有对应货物交付,大连优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返还预付款1150万元、1000万元、950万元。上述交易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交易发生金额合计为3,100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00%。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全部返还资金。
公司及董事长刘宪武先生、财务总监王希梁先生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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