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0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的当期损益。
近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终3632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2020年4月,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采购合同,拟一次性采购由公司(被告二)生产的挂耳式口罩数量35,000只,共计人民币514,150元。原告向其德国客户销售一批口罩。2020年6月,其德国客户反映口罩质量不合格,并提供了德国卫生部委托检测的质量报告。原告将库存口罩送交江苏省纺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及TUV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口罩质量不合格,原告认为其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提起诉讼。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本次诉讼的传票,原告请求判令:①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514,15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②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的《南卫股份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492民初1511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协议》;
2、被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14,150元;
3、被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损失254,245.36元;
4、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4元,由原告负担4,168元,两被告负担10,33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南卫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二、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
公司及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均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终3632号,判决如下:
1、维持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1项、第2项;
2、撤销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3项、第4项、第5项;
3、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36,808.67元;
4、驳回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4元,由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94元,由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2,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4元,由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40元,由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864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的当期损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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