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1年08月31日 02:51 证券时报

原标题: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涂鸿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406,1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3%,本次解质押后,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鸿立华享、当涂鸿新无质押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月 27 日收到公司股东鸿立投资、鸿立华享办理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单位:万股

  ■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目前没有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未来如有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次解质押后,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质押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振江股份

  股票代码:603507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横山社区文化路2号232-23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西楼403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振江股份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振江股份6,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2%。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买卖过振江股份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登记证及注册证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嘉彬

  签署日期:2021年8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嘉彬

  签署日期: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的通知,鸿立投资与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鸿恒星”)于2021年8月2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鸿立投资同意依法将其持有上市公司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振江股份”)650万股股份(对应公司股份比例5.125%)以25.98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嘉鸿恒星,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16,887万元(大写:壹亿陆仟捌佰捌拾柒万元)。

  ● 本次协议转让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若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交易双方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公司股东鸿立投资的通知,鸿立投资与嘉鸿恒星于2021年8月2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鸿立投资同意依法将其持有上市公司650万股股份(对应公司股份比例5.125%)以25.98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嘉鸿恒星,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16,887万元(大写:壹亿陆仟捌佰捌拾柒万元)。

  二、交易双方介绍

  (一)转让方、甲方

  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42314A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415室

  (二)受让方、乙方

  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西楼403室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转让方):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1.1标的股份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振江股份650万股股份(占振江股份股份总数的5.125%)。

  (2)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4)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将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作为本次交易的每股单价,每股单价25.98元,并据此确定标的股份的成交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6,887万元(大写:壹亿陆仟捌佰捌拾柒万元)(即:成交价格=每股单价×650万股)。

  1.3标的股份的交割条件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本协议所涉及信息披露义务已履行完毕;

  (4)乙方已按本协议第1.4条的约定支付了13,975万元(大写:壹亿叁仟玖佰柒拾伍万元整);

  (5)交易所就标的股份的转让申请符合条件出具了确认意见。

  1.4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

  (1)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在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2)在交易所就标的股份的转让申请符合条件出具了确认意见并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之日(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1,975万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柒拾伍万元整)。

  (3)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剩余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5 标的股份的过户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合计支付的人民币13,975万元(大写:壹亿叁仟玖佰柒拾伍万元整)之日起(含该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前述股份过户时间安排系基于预计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的转让申请审核时间为10天而定,若因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的转让申请审核时间延迟,则标的股份过户时间可相应顺延,且该等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1.6权益分配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配,则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应由乙方享有。

  2.转让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2.2除已向乙方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况外,甲方保证其对标的股份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且标的股份不涉及任何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亦不存在信托安排、对赌、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3甲方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3.受让方的陈述、保证

  3.1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2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乙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且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3.2乙方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配合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交易的相关手续,并协助甲方、上市公司履行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披露;

  3.4乙方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4.税费及开支

  4.1为办理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手续所需向交易所、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经手费、股份转让所得税(如有)、契税(如有)等应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4.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税费及政府部门收取的行政规费。

  4.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或相关的其他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费用、财务费用等),均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各自履行申报义务(如有)后各自承担。

  5.违约责任

  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之规定,致使本协议项下与之有关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均构成根本性违约。构成根本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但尚未支付款项0.05%的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除了主张违约金之外,还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或者单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5.1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已付款项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乙方。

  5.3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第1.5条的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0.05%的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除了有权主张违约金之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协议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如甲方未按照前述约定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承担应返还但尚未返还款项0.05%的违约金。

  5.4双方进一步明确,尽管有前述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该等损失产生的利息、向本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行使请求权的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及守约方预期应获得的合理的商业利益等;违约方按照本条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向守约方赔偿损失的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嘉鸿恒星基于对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等因素对公司进行投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产生任何影响,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振江股份

  股票代码:6035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41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毕升路299弄富海商务苑一期10号楼

  一致行动人1: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一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毕升路299弄富海商务苑一期10号楼

  一致行动2: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马鞍山市当涂县白纻山路357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毕升路299弄富海商务苑一期10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鸿立华享由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当涂鸿新由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鸿立华享、当涂鸿新与鸿立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故鸿立投资、鸿立华享、当涂鸿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鸿立投资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鸿立投资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61,4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鸿立华享、当涂鸿新于2021年6月26日通过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鸿立华享、当涂鸿新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36,7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立投资、鸿立华享、当涂鸿新尚未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鸿立投资、鸿立华享、当涂鸿新将按照上述减持计划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鸿立投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承诺,于上述减持计划结束后,如计划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振江股份1,818.1421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33%。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8月27日,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振江股份 366.53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振江股份65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2%。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振江股份股票245.29万股,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振江股份股票252.70万股,以协议转让方式卖出振江股份股票65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

  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登记证及注册证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伯富

  一致行动人1: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2: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1年8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伯富

  一致行动人1: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2: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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