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1年08月26日 02:03 证券日报

原标题: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1-047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828,42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9,302,770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8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来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284,200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0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73,136,7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8,171,855股,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4,964,84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为1,828,420股,股东数量1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9,302,770股,股东数量37名。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31,131,1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2.5658 %,将于2021年9月3日起上市流通。

  其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詹桂华、王艳丽、张鹏(原董事)及詹桂华、王艳丽亲属于丰恺、李洪珍的承诺,因触发延长锁定期承诺条件,其直接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自动延长锁定期的股份共计1,38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07%。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承诺如下:

  (一)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詹桂华、王艳丽、张鹏(原董事)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③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④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⑤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⑥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⑦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王艳丽母亲李洪珍、詹桂华儿子于丰恺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股份转让及减持将严格按照公司王艳丽、詹桂华的承诺执行。

  因截至2020年12月30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触发延长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股东詹桂华、王艳丽、张鹏(原董事)及詹桂华、王艳丽亲属于丰恺、李洪珍直接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赵贺、刘成凯、尹恩心(原监事)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③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④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赵贺、林文晶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②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③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④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杭州南海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绿河晨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阳日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少权、于越、苏州盛山潓赢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姜志伟、宁波燕园姚商产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立波、珠海天任天信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萍、焦长玲、许昂、叶开其、傅庆九、秦翠英、宋丽娟、李文岩、王雪妍、王钊、高微、李银美、毕岩、吴丽娟、姜晓晨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③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战略配售对象万家基金-奥来德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各份额持有人承诺:

  根据奥来德员工资管计划的各份额持有人所出具的《关于通过万家基金奥来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宜承诺函》:各份额持有人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奥来德股份,自奥来德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奥来德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奥来德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所持奥来德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奥来德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奥来德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奥来德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1,131,190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828,42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9,302,77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注2:詹桂华、王艳丽、赵贺、刘成凯作为公司在任董事、高管、监事,应当继续遵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注3:赵贺、林文晶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继续遵守以下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注4:发行人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詹桂华、王艳丽、张鹏(原董事)及詹桂华、王艳丽亲属于丰恺、李洪珍直接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至2022年3月2日。上述人员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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