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1年06月17日 03:2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电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能股份”、“上市公司”)拟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文件的规定,公司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期间,即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界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人员及由于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其项目经办人员、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及其项目经办人员、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上市公司评估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以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何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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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周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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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劲松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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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周强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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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邓天宇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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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卢薇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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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彭红英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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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何镇良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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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晓亮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六研究所副所长,周永川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副所长。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何晓亮、周永川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时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陈劲松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副所长。对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劲松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父亲已于2020年10月份去世,其股票账户自2020年7月份开始由本人母亲代为管理操作。本人及配偶、母亲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及配偶、母亲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时本人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向配偶、母亲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及配偶、母亲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况力荣系陈劲松的母亲。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况力荣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配偶陈崇实已于2020年10月份去世,其股票账户自2020年7月份开始由本人代为管理操作。本人之子陈劲松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担任副所长,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陈彦系陈劲松的配偶。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彦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配偶陈劲松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担任副所长,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周强系中电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发展处副处长。对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周强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时本人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向配偶彭金萍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配偶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彭金萍系周强的配偶。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彭金萍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配偶周强在中电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才发展处副处长,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邓天宇系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对于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邓天宇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父亲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父亲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邓华民系邓天宇的父亲。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邓华民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子邓天宇在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工程师,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卢薇系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对于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卢薇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父亲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父亲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卢贤春系卢薇的父亲。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卢贤春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女卢薇在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彭红英系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对于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彭红英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配偶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配偶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黄剑鸣系彭红英的配偶。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黄剑鸣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配偶彭红英在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2021年2月23日签署《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员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持有的1,100股电能股份股票于2021年2月24日卖出,本人自愿将上述卖出股票所得收益上缴电能股份。

  4、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说明,2021年6月15日,上市公司已收到黄剑鸣上缴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收益款。

  何镇良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审计员。对于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何镇良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何仲全系何镇良的父亲、谢崇辉系何镇良的母亲。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何仲全、谢崇辉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子何镇良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审计员,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机构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机构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公司已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保密协议,做好了本次交易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调取部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流水等辅助核查程序,并考虑到本次核查程序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查询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调取部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流水等辅助核查程序,并考虑到本次核查程序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查询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电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54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3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王涛先生主持。

  2、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陈玉立女士、杨成林先生及独立董事刘星先生、张万里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总经理马羽先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国斌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3.0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交易对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2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标的资产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3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4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5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6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7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8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发行股份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股份锁定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2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期间损益归属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3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利润补偿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4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5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6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7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8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19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20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21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发行股份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22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股份锁定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23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24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25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滚存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26议案名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向关联方及商业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中电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9、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一)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15、17-19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6、20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议案1-15、17-19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电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持股数 262,010,707,持股比例 31.87%)、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 26,435,121,持股比例 3.22%)已回避表决。

  3、议案1-15、17-19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启尧、刘东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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