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5日获得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公司按总股本313,497,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含税),派发现金红利0.75元 (含税),合计利润分配总额为117,561,514.8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5月6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1)分红年度:2016年度

  (2)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3,497,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派0.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7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7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7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13,497,373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626,994,746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6日

  2、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 截止2017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7年6月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24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7年6月7日。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626,994,746股摊薄计算,公司2016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3123元/股。

  九、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755-26506648、26506649

  咨询联系人:张大军、杨文

  传真电话:0755-26506800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18楼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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