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31日,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汇新材")收到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李川的女儿李燕昆女士的通知,根据李川先生生前所立遗嘱、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审查出具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19130号《公证书》及由李川先生配偶王丽华、女儿李燕昆出具的赠与合同且经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审查出具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20518号《公证书》,李川生前持有的洪汇新材5,67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25%)全部归其女儿李燕昆女士所有,李燕昆女士通过本次继承及赠与持有洪汇新材5,670,000股,持股比例为5.25%,该部分股份均为限售股。
李燕昆女士在持有洪汇新材股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李燕昆女士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本人因继承及赠与公司股份成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25%),现承诺如下:上述股份继承办理完成后,本人将继续履行原李川先生所作出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等相关承诺。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燕昆女士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信息见2017年6月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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