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化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同意受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司部函[2017]第4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申请及全部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6条,经审查,本所于2017年5月12日正式受理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8条的规定,本所将在受理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你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你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你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你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提醒投资者: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有《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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