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7版)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7-0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能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4月24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能集团”)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190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99亿元,债券包销额度71亿元,同业授信额度2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自本行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京能集团持有本行总股本的5.08%,是本行第四大股东。京能集团是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京能集团授信19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京能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由原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和原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合并重组成立。京能集团公司章程显示京能集团由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出资设立,京能集团出资人职责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京能集团2016年3月公告称已完成由“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同时,朱炎任京能集团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现注册资本增至204.434亿元。
京能集团是北京市重要的能源企业,主业突出,形成了以电力、热力、煤炭业务为主的产业链条;是北京市电力能源建设的投融资主体,是北京市热电供应的重要企业,有力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京能集团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京能集团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7-0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4月24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的授信申请,授信额度50亿元(风险敞口),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行时任监事吴晓球兼任中信证券独立董事,中信证券是本行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口径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中信证券授信5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并报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中信证券于1995年10月成立,目前注册资本121.16亿元。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由财政部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中信证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在证券行业属龙头企业,是中国领先的全功能型投资银行,其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在同业处于领先地位。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16年度上半年126家证券公司会员经审计经营数据进行统计排名,中信证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规模排名前3位。2016年7月,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BBB级。
2016年6月数据,中信证券资产总额为5700亿元,净资产138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6%。2016年主营收入181亿元,净利润54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中信证券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中信证券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7-00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4月24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6名,实际到会董事14名(张杰董事委托任志强董事、高歌独立董事委托李晓慧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张东宁董事长主持。曾颖监事长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2016年度经营情况和2017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北京银行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北京银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北京银行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2016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董意见:同意。
杨书剑董事、杜志红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180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155亿元,债券包销额度25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本行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关于对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111.76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71.76亿元、债券包销额度20亿元、临时额度2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本行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张杰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关于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190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99亿元,债券包销额度71亿元,同业授信额度2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本行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50亿元(风险敞口),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详见本行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行董事会定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具体详见本行同日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通过《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通过《关于优先股付息的议案》,同意本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北银优2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按照北银优2票面股息率4.0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00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5.2亿元(含税)。独董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通过《北京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通过《北京银行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通过《北京银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按照2016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17.56亿元;
(2)根据财政部2012年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计人民币28.99亿元;
(3)以2016年末总股本152.06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5元人民币(含税),计人民币38.02亿元(含税);并派送红股2股,计人民币30.41亿元(含税),合计分配68.43亿元。
分配预算执行后,结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保持了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注重平衡公司长期发展和股东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并能保证公司 2017年资本充足率满足中国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通过《关于聘请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17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财务审计费用494万元人民币,内控审计费用120万元人民币。独董意见:同意。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通过《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三、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四、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方式
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ING Bank N.V.、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的较高者。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412,477,875股(含),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980,030,079元(含)。根据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
若发行时,发行股份数量上限(2,412,477,875股)×实际发行价格≤23,980,030,079元,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412,477,875股,各发行对象按其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认购。若发行时,发行股份数量上限(2,412,477,875股)×实际发行价格>23,980,030,079元,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根据募集资金上限(23,980,030,079元)除以实际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小数点后位数舍掉),各发行对象按其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比例相应调减其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随除权后的公司总股本进行调整。
如果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发行人将根据该等监管意见或要求与发行对象就其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量及/或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股份认购协议。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根据实际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确定: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实际发行价格,且不超过23,980,030,079元(含);具体募集资金数量按如下规则计算确定:当本次非公开发行进入发行期,发行价格确定后,如发行股份数量上限(2,412,477,875股)×实际发行价格≤23,980,030,079元,则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由发行股份数量2,412,477,875股与实际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如发行股份数量上限(2,412,477,875股)×实际发行价格>23,980,030,079元,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根据募集资金上限(23,980,030,079元)除以实际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小数点后位数舍掉),募集资金总额根据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本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并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六、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七、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八、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同意本行于2017年4月24日与ING Bank N.V.签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ING Bank N.V.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2、同意本行于2017年4月24日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3、同意本行于2017年4月24日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4、同意本行于2017年4月24日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5、同意本行于2017年4月24日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6、同意本行于2017年4月24日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签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7、同意本行于2017年4月24日与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九、通过《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一、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二、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Frans Johan Maria Robert de Mandt董事、朱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三、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四、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五、通过《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六、通过《中期资本管理规划(2017-2019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7-00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7年第3次会议于2017年4月24日在北京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9名,实际到会监事7名(张建荣监事委托张慧珍监事、周一晨监事委托刘振东监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曾颖监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北京银行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会议认为: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北京银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会议认为: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北京银行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优先股付息的议案》,同意本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北银优2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按照北银优2票面股息率4.0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00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5.2亿元(含税)。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同意将评价意见纳入《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同意将评价意见纳入《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2016年度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
同意将评价意见纳入《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提名与选举办法》。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北京银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按照2016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17.56亿元;
(2)根据财政部2012年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计人民币28.99亿元;
(3)以2016年末总股本152.06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5元人民币(含税),计人民币38.02亿元(含税);并派送红股2股,计人民币30.41亿元(含税),合计分配68.43亿元。
分配预算执行后,结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7- 0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8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银行桃峪口研发基地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8日
至2017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会议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10,17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0,13,22-2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5,6,8,10,25-2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ING Bank N.V.、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方式或亲自送达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5月12日(星期五)
上午9:30 - 11:30, 下午2:30 - 4:3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京银行大厦一层东侧营业厅。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联 系 人:李女士,朱先生
联系电话:(010)66223826,66223818,66223822
联系传真:(010)66223833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法人股东
委托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注册号:
个人股东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信息:
受 托 人 签 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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