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判决结果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本期损益及期后损益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反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的"OUPAI欧派"商标专用权。除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案件外,尚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三人")于2017年2月17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565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复审裁定,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的第9707058号"欧派凡帝尼"商标的注册申请中所涉指定商品"非金属门、塑钢门窗"与公司拥有的第4411926号、第7109873号注册商标中有关指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构成近似商标,因而不予核准欧派家居第9707058号"欧派凡帝尼"商标在"非金属门、塑钢门窗"商品的注册。
欧派家居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该院撤销商标评审委该复审裁定并责令该委重新作出裁定。公司在该案件中系第三人。该案件已于2015年6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
2016年7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欧派家居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12日,原告欧派家居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二、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欧派家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欧派家居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判决结果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本期损益及期后损益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反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的"OUPAI欧派"商标专用权。 除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案件外,尚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5653号】;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3262号】;
3、关于第19类9707058号"欧派凡帝尼"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5】0000031001号。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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