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2月10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9日下午3:00至2017年2月1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 号外经贸大厦1301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剑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名,代表股份797,416,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股份765,863,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8名,代表股份31,552,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名,代表股份33,771,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18,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1,552,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7,21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2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568,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反对2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7,206,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560,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987,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反对2,42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42,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反对2,42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4: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7,206,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560,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良律意字(2017)第4号】。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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