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2月1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9日下午3:00至2017年2月1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公司5C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劲松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46,344,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10.1187%。其中,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11,788,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2.5738%。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09,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0.111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3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0.0693%。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5,835,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10.007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11,470,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2.504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338,4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圆合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均未参会。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782,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8%;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维先生、赵力峰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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