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 最高法“放大招”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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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女老板被戴上手铐,之后支付了拖欠多时的欠薪。罗伟雄 摄
“司法拘留的初衷并非是以惩治为目的,其更重要的价值在于保障司法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化解社会矛盾”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司法拘留要在更加规范的基础上发挥应有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全面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
“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此举有利于维护司法秩序、破解法院执行难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出台,更好地规范了实践中司法拘留的程序,同时规定了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机制的建立,可以进一步发挥和强化司法拘留制度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题上的积极作用。
“围剿”老赖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解决执行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过的刘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就当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民众所了解的司法拘留更多是为了应对一个臭名昭著的群体——“老赖”。
“司法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虽然与其他形式的拘留相比时间较短,但对‘老赖’起到的震慑效果是不容小视的。”刘法官说。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的一桩案件最终就是通过司法拘留的方式得以执行。
70岁的许某夫妇因儿子拒不尽赡养义务,将儿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生效后,许某儿子仍迟迟不向老人支付赡养费。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法院针对许某儿子的“老赖”行为决定对他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最终,许某儿子向父母给付了3800元的赡养费,并承诺今后会每月按时给付,法院便提前结束了对他的司法拘留。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大突出问题。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当生效文书成为一张“白条”时,司法权威与法治信仰也势必大打折扣。
为此,近年来为了破解执行难,最高法以及各级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举措,比如,与银行等协助执行部门建立点对点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征信系统,打造“老赖”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出境等。
这些举措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赖”问题,但在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中,刘法官发现,与此相比,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拘留的警示和震慑效果要更大一些,特别是对于那些行为比较恶劣的“老赖”而言。
刘法官透露,鉴于“老赖”对司法公信力、社会诚信带来的极坏影响,如今法院在对“老赖”的司法拘留惩处上也绝不手软。
曾经的全国劳模、“种子大王”、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基就是典型的例子。因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刘光基在今年9月和10月先后被两家法院处于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实质上,司法拘留不仅限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庭审中诉讼参与人如果出现哄闹、侮辱诽谤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伪造、毁灭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贿买或胁迫他人作伪证;转移、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行为,法院都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的惩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拘留的初衷并非是以惩治为目的,其更重要的价值在于保障司法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化解社会矛盾。”谭秋桂指出,要想让司法拘留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其在规范的框架和程序下进行,“这也是此次《意见》发布的目的所在。”
强化联动协作
要求法院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机制是此次《意见》的一大核心。谭秋桂强调,司法拘留的施行必须要借助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拘留工作的进行,同样也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
此次《意见》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实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及时予以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在刘法官看来,这是抓住了以往司法拘留实践中的一个“症结”。法院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司法拘留,但拘留所出于部门对接、收押人员数量等各种原因,对收押人员进行拖延甚至拒绝的情况,此前时有发生。“这不仅导致了司法拘留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也容易使法院与公安机关产生矛盾,给日后其他司法工作的开展带来影响。”
除了明确了拘留所应及时将符合收拘条件的人收拘的职责,从制度层面整体保障了收拘方面的行为规范外,此次《意见》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谭秋桂表示,这体现了司法拘留要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司法拘留不仅要起到法律惩治效果,也要达到化解矛盾、消除不安隐患的社会效果。
事实上,在此次《意见》出台之前,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已经开始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协作机制。
此次《意见》对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拘留所民警应在24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拘留期间,法院应指派工作人员到拘留所或通过视频连线对司法拘留人开展教育和疏导工作等作出了细致规定。
《意见》同时要求化解矛盾过程要实行全程留痕,应当留有谈话笔录或音频、视频资料;并明确拘留所发现已收拘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拘留情形的,应及时建议法院停止执行拘留,法院应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谭秋桂认为,这体现了确保执行效果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
法院了解具体案情,拘留所拥有更优质的调解资源,在谭秋桂看来,《意见》是在结合各部门工作特点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国家层面的操作指南,通过为司法拘留的各部门划定行为规范和准则,不但为法院与公安机关配合协作指明了道路,也能避免部门间出现相互推诿或一方放任不管的情况。
加大产权保护
司法拘留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而为了保障法院执行规范,最高法院近日也印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次《意见》和《通知》的集中发布,在谭秋桂看来,是相辅相成的,规范司法拘留是为了促进执行,化解矛盾;而法院执行同样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避免造成新的矛盾冲突。
《通知》着重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
谭秋桂指出,这是最高法院在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号召,在保障执行的同时,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发展的有力举措。
《通知》对如何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都作出了细致规定。
谭秋桂注意到,《通知》同时明确提出,对确定属于执行人的财产,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这强调了规范执行的首要任务依然在于执行的落实到位。”这就能够避免实践中个别法院借规范执行为名,出现拖延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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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宇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