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翱
中粮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粮地产继7月14日涨停后,7月15日再度放量大涨,盘中涨停。而据报道,国资委[微博]混合所有制试点方案名单将于近日推出,而央企四项改革名单也将近日出炉,中粮集团极有可能入列。这次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将主要采取分批试点的模式,成熟一批推一批。毫无疑问,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成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从上世纪80年代延续至今的热词。今天的改革与以往的历次改革已有很大的不同。一个不容忽视之处在于,国企改革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2010年年底,我国宣布已初步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今天的改革要受到制度的强有力约束,同时,也可以并且应该善于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利用我国法制建设成果来破解改革难题,丰富改革手段,回应改革质疑,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这样可以使改革呈现出规范化、法制化的面貌,消除历次改革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摆脱舆论上的不利影响,避免落入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盛宴的话语叙事当中。
公司法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法律依据,经过多次修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改革者应当更多地考虑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进行,这可以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这种容易带来矛盾对立和冲突的产权制度改革,更多地转化为企业组织形式改革这样的技术问题,减少改革的阻力。同时,公司法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遇到的许多难题都提供了现成的制度解决方案。
公司制是资本结构多元化、资本形成社会化和资本运营市场化的主要组织形式。而公司法提供了资本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的规定,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公司法为依据,国有资本可以通过股份制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与公司制改革同时进行。
混合所有制改革所指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有资本退出机制不畅,民营资本进入困难等问题。但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本并非只退不进,民营资本也会面临退出需求。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是正常的市场现象。公司法通过新股发行,股份转让,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则是资本的退出规则。资本在实现了增值目的或者遇到了经营障碍的情况下,要求顺利地退出公司。现行的公司法中,可以通过股权让与,利润分配,司法解散,股份回购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本退出。资本退出和资本进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在改革过程中,控股权问题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这既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也反映民营资本在改革中的矛盾心理,既希望和国有企业合作,进入国有资本的传统经营领域,但又害怕在与国有资本混合的过程中遭遇不公正的待遇。而公司法提供了资本平等保护的机制。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多种资本往往形成不同的股本结构,并不是股本少就一定丧失话语权。要避免出现你吃掉我,或者我吃掉你的思维方式。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如知情权、查询权等。这些制度的科学合理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混合所有制经济运营的成败。
最后,公司法还设计了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在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实践中,高管人员的任命往往具有行政命令式的特征。因此混合所有制中,任命董事长,是凭政府的一纸文件还是由董事会来作出决定。如果要使得推行混合所有制取得成功,就需要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去做。
总之,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提供更高效的制度保障,这要求利用公司法提供的制度框架和制度资源来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公司法与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应当及时推动法治的现代化,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统一公平高效的法律环境。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