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地广泛开展的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际工作中,对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项目稳评分析方法和风险水平判断标准存在很大争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8月和2013年2月先后发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简称《编制大纲》),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规范化运作。但是,目前全国各地广泛开展的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际工作中,大家对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项目稳评分析方法和风险水平判断标准存在很大争议。为此,《中国投资》记者对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开孟进行了专访,以期对推动我国项目稳评咨询业务的健康发展有所启迪。
《中国投资》:在我国项目稳评实践中,方法和标准的选择为什么会引起人们如此高度关注?
李开孟:这要从投资项目开展稳评的意义说起。首先,我们常说“稳定压倒一切”“维稳无小事”,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其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其次,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众多严重的群体性事件,都与工程项目密切相关,建立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我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中占居突出地位;最后,工程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目的,是要查找风险源,对潜在社会稳定风险进行提前预防和化解。方法决定行动,标准衡量结果。在具体项目稳评操作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标准,对项目稳评实践影响巨大。如果采用错误的方法和不当的标准,不仅难以得出可靠的项目稳评结论,甚至误导项目决策,有悖于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因此,在项目稳评实践中,广大工程咨询从业人员非常关注具体的方法和标准,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由于投资项目社会影响的复杂性,各地区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承受能力不同,因此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不可能像投资项目经济评价那样,发布全国统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和参数标准。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稳评《编制大纲》),对项目稳评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在具体操作层面,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探索合适的项目稳评方法和标准,这种要求是完全正确的。
《中国投资》:部分专家认为,我国开展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最好不要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和指标,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李开孟: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本质而言,项目稳评应该是投资项目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投资项目社会评价主要强调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这在世界银行[微博]、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及西方国家基本形成了共识。原因在于社会评价面对的是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主要借鉴社会学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通过对人的行为和意识的观察、描述和预测,分析各类利益相关者在受到拟建项目诸如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影响时所做出的反应,并据此对投资项目所面临的社会风险进行判断,分析投资项目的社会可行性。从逻辑上,定量分析方法难以对拟建项目各利益相关者的复杂社会行为进行科学评判。
作为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稳评需要反映多元利益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各利益相关主体所面临的社会环境条件不同,每位独立个体的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宗教信仰、价值取向、个人行[微博]为特征等都有很大差别,且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环境条件、社会人文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期望采用一个简单的定量指标准确衡量拟建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水平,据此判断拟建项目的社会稳定程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定量指标一般仅用于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过程中的计算指标,不能用于对项目的最终结果进行判断的评价指标。
鉴于目前我国部分工程咨询从业人员习惯于采用定量指标进行分析计算,因此我不反对在项目稳评中将定量分析作为一种辅助分析工具,但必须分清主次,即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定量指标仅作为对拟建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水平进行定性判断的辅助性指标,定量分析是为定性分析服务的,不能将定量分析方法作为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主要方法,甚至是唯一方法,以避免将项目稳评引入歧途,陷入数字游戏的怪圈。
《中国投资》:我国当前主要采用综合风险指数法对项目风险等级进行分析和判断,您对此有何看法?
李开孟: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进行判断,采用综合风险指数法,我认为是我国工程咨询领域一个非常独特的方法创新,但其所蕴含的分析思路、内在逻辑和判断标准设定等均存在问题。
首先,通过计算综合风险指数来评价拟建项目的所谓“整体”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这样的分析思路就值得商榷。事实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是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方法论而言,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一般风险分析的思路和方法是相通的。在可行性研究中,需要分析市场风险、财务分析、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针对每一类风险,分别评价其风险水平,并分别研究规避各种风险的对策措施,以便使项目的所有风险均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而不是在对拟建项目的各个风险分别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再进行叠加计算,得出项目“整体”的风险水平。所以,先进行单因素风险分析,然后再通过叠加计算“项目整体”的综合风险指数,并用以判断项目整体的风险等级,这个分析思路就很另类。
其次,在计算拟建项目各个风险评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加权评价计算整个项目的综合分析指数,将非常复杂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价转换为简单的数字计算,最后变成只要项目的综合风险指数小于0.36,项目就属于“低风险”等级,于是就可以得出项目可行的结论。这样,就把人们关注的焦点引导到如何得到综合风险指数小于0.36的评价结论上来,从而忽略了如何在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寻找减少或化解项目风险的措施方案等研究论证方面,出现舍本求末的现象。在现行分析框架中,有关项目的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均分为5档,由此出现当风险发生的概率为60%,风险的影响程度评价值为0.6,二者相乘得到0.36的判断标准值。试想,如果将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分别按3档进行划分,则可以得出低风险等级的评价标准值为0.11(即1/3×1/3=1/9)。因此,目前全国各地普遍采用的综合风险指数法及其相对应的0.36判断标准,没有科学依据,相当主观随意。
再次,从方法论的角度,在多目标决策的情况下,项目的结果由多个目标共同作用才能实现。在各目标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可从不同角度界定项目的期望目标,而且每个目标都存在风险,每个目标成功与否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达成的影响或贡献不同,即各目标对项目总体目标的重要性即权重不同,可以通过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分析技术,或者直接根据项目风险决策者的偏好对各个目标要素按某种规则排序,确定每个目标要素对项目总体目标影响的权重。但是,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不是多目标决策问题,而是单一目标决策问题,其目标只有一个,就是保持社会稳定,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如果存在多个能够独立引发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项目风险,则各个目标评价值之间就不能进行叠加计算。例如,某项目存在环境污染、征地补偿、安全生产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事件的3个风险,只要他们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即每一个风险能够独立地导致拟建项目出现群体性事件,那么从风险分析的逻辑方法角度,它们之间不能进行叠加计算。在计算各个风险水平的基础上,再加权叠加计算所谓的“项目整体风险等级”,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
最后,就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逻辑而言,项目“整体风险”程度评价值,应该不小于项目的任何一个风险的风险程度评价值。任何一个项目风险若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就意味着该项目发生了群体性事件。若采用综合风险指数法,通过叠加计算的项目整体风险指数一定会小于其中最主要风险的风险程度评价值,风险等级会越叠加越低,不符合常识和基本逻辑。举一个例子,假定某项目存在10个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重风险,每个风险发生的概率均为80%,影响程度均为0.8,则其风险水平评价值均为0.64,即达到了“高风险”的基准值。就拟建项目而言,任何一个风险的发生,都可能使得本项目出现严重的涉稳事件。现在,通过风险识别又发现该项目还存在第11个风险,其风险程度小于0.64,则对这11个风险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所得到的综合风险指数一定会小于0.64,即其计算结果在0.64和第11个风险的评价值之间,从而可以得出拟建项目不属于高风险的评价结论。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综合风险指数计算思路,项目的整体风险水平越叠加越低。如果再加上足够多的低于0.36的新风险,则可以进一步得出项目的综合风险指数小于0.36,即可得出项目处于低风险等级的评价结论。就好比一个人做坏事,做的坏事越多,其坏的程度就越低。当坏事做得足够多的时候,就可以得出该人是一个“好人”的评价结论,显然在逻辑上难以成立。
《中国投资》:既然综合风险指数法及相关判别标准不符合基本逻辑,那么为什么能够在全国得到广泛传播、采纳和应用?
李开孟: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稳评篇章以及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均采用综合风险指数法及0.36这个“低风险”判断标准,这种现象无论是从国际视角还是从项目评价的专业角度,都是十分罕见的。我个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体制机制问题。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开展项目稳评工作,只是迫于申报项目的要求而不得不为之。在这种心态的影响下,各地容易将项目稳评文件编写成一个应付项目审批、核准的可批性报告,不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专业、优质的项目稳评论证工作。如果有一个简便的方法能够很容易得出项目属于“低风险”的评价结论,而且还貌似采用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似乎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和可信度,该方法就很容易大受欢迎。所以,在国各地的专业培训活动,结合各种案例详细介绍这种方法在项目稳评实践中如何运用,很多工程咨询专业人士都欣然接受,其根本原因还是体制问题,表明我国一些咨询机构开展的所谓项目论证工作,为“可批性”服务,不是为解决实际问题服务。
第二,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支持。项目稳评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的问题复杂。编写一本高质量的项目稳评分析报告,或者制定一份高水平的社会稳定风险应对计划,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无论是项目业主单位、地方政府、工程咨询机构还是行业主管部门,均缺乏专业经验。尤其是我国工程咨询领域大多数从业人员属于理工科专业背景,擅长于数理分析,缺乏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业知识的训练,更缺乏社会评价领域的专业经验,对项目稳评的分析思路、方法和标准均缺乏深入研究。对社会上流行的错误方法和标准,客观上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让显而易见的错误方法和标准在全国各地普遍流行。
第三,缺乏对项目稳评方法标准应用的专业引导。在项目稳评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无论提出什么样的方法和标准,都必须符合基本逻辑。在缺乏对项目稳评方法和标准进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或者虽然有关机构对项目稳评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过深入研究,但其研究成果没有机会得到有效传播和及时应用的情况下,就可能导致错误的方法和标准以讹传讹,泛滥成灾,在社会上披上所谓“权威”“正宗”的外衣,客观上误导了项目稳评实际工作。
《中国投资》:根据我国项目稳评有关规定,客观上需要对项目整体风险水平进行判断,您认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李开孟: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中规定,将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水平划分为高、中、低3个等级,并且要求只有属于低风险等级的项目才可以予以审批或核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通过定量叠加计算的方法来确定项目的整体风险等级,以便为项目获得批准提供所谓定量分析论证的依据。
逻辑上,相互独立的风险之间不存在所谓“耦合”或叠加的问题,不能将相互独立的各个风险的评价值通过加权平均计算的方式来得到项目整体的“风险等级”。因此,在拟建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中,必须根据单个风险的风险等级或程度来判断整个项目的风险等级。如果项目的众多风险中,只要有一个是“高风险”,则整个项目就属于“高风险”;如果存在一个“中风险”且没有“高风险”,则整个项目就处于“中风险”状态。只有当项目的所有风险均处于“低风险且可控”状态,才能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项目可以予以审批或核准的条件要求。
如果项目存在一些可能相互影响的风险因素,也就是说这些风险因素不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之间可能会相互作用,相互激化,从而可能使得项目面临更大的风险威胁,从项目评价的方法论角度,应该将这些相互关联的风险因素整合为一个联合体,将众多风险因素的联合体视为一个独立风险,分析判断其风险水平或风险等级。当然,对拟建项目的各个风险的风险水平判断,一般应采用定性分析的判断方法,并针对每一个风险提出应对措施方案。
《中国投资》:您对完善我国项目稳评方法和标准有何期待和建议?
李开孟:项目稳评在我国属于一项新兴咨询业务,更应该秉承科学精神,采取审慎态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正确引导。对于当前全国普遍采用的以“综合风险指数法”为核心的项目稳评方法以及将是否小于“0.36”作为判断投资项目是否属于“低风险等级”的项目稳评标准,部分专家已经多次呼吁停止采用,应该引起必要的重视。我们期待,今后我国应更加重视工程咨询方法和标准的深入研究,不断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正能量,为我国项目稳评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中国投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