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荆州市荆州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3月-7月,公司债券“23荆开G2”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荆州市荆州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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