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能力生产,三座煤矿被查处

超能力生产,三座煤矿被查处
2024年04月23日 21:24 市场资讯

山西三元福达煤业超能力生产,属重大案件!

2024年4月16日,武乡县应急管理局下达晋(武应急)煤安罚﹝2024﹞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山西三元福达煤业2024年1月份生产原煤176453吨,超核定能力120万吨的10%,属重大案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三元福达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 赵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296532174 

公示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晋(武应急)煤安罚﹝2024﹞000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份生产原煤176453吨,超核定能力120万吨的10% 

处罚依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一) 

处罚内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6 

处罚机关: 武乡县应急管理局 

陕西神木瓷窑塔矿24年1月超能力生产等隐患,被罚91.2万!

检查神木市瓷窑塔矿业有限公司发现:

1.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24年1月生产原煤10.34万吨,月产量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3日,针对月度生产计划的落实和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并对产量进行公示,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处陆拾陆万元罚款(¥660,000.00);

2.矿井2024年3月4日8时25分2号主扇因故障停机后1号主扇未在10分钟内启动;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

3.矿井安全设备维护不到位,2024年2月28日14时27分13107回风巷局扇双停报警期间风筒传感器持续显示有风,经现场核查为风筒传感器故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

4.查阅矿井监控系统报警处置记录本,矿井13107回风巷监控分站于2024年3月4日8时15分和8时35分断线报警,值班人员未通知调度部门查明原因,未按照程序向矿管理部门报告;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9.2.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00);

5.中央水泵房检修排水泵连接轴转动部位防护罩与轴座间隙达8cm,无法起到防护作用;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

6.矿井未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地面中心站值班记录无13105采煤工作面和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对照值记录;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

7.现场测试13105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压力表显示1.8MPa且雾化效果差;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

8.矿井131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使用对拉式铁门,该防火门铁门下方距巷道地面间隙15至20cm,周边无封堵用的沙袋;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对煤矿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

9.矿井基础数据平台更新不及时,实际掘进工作面为13108回撤通道掘进工作面,平台显示为13105回撤通道掘进工作面;

违反:《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00);

10.矿井3-1煤层13105综采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中,设计了23个顶板探放水钻孔,全部穿过2-2煤层露天开采回填区,单孔孔口管均未设计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进入3-1煤层作业区域的U型水封管;13107辅运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向顶板方向施工了3个探放水钻孔,钻孔均穿过2-2煤层采空回填区,管口均未安设“U”型管,未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00);

11.矿井13107辅助运输顺槽探放水中心钻孔设计孔深230m,采用定向钻施工,实际施工到165m时钻头进入顶板岩层,至180m时停止施工,现场探放水人员未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00);

12.《矿井工作面顶板探放水钻孔验收规定》规定验收人员采用现场退钻杆进行验收,实际验收人员未严格执行,2023年11月3日13105工作面第16号钻孔施工后,验收人员在11月11日才进行验收,钻孔已退钻且安装了孔口管和闸阀;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00),;

13.矿井3-1煤南部采区水仓和北部水仓均未配备备用水泵;

违反:《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T50451-2017)4.2.1(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柒仟元罚款(¥17,000.00);

14.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或唯一性的功能,矿井钻孔验收单显示地测防治水科杨建虎2024年1月8日对补2号钻孔进行了井下现场验收,人员定位检测系统无1月8日杨建虎入井记录,检查1月8日出入井登记记录有杨建虎签字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玖拾壹万贰仟元整(¥912,0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

神木市瓷窑塔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2月0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张家沟村,法定代表人为张世华。距陕西省神木市城约40km,行政区划隶属陕西省神木市孙家岔镇管辖。东与神木市林海煤矿相邻,西北与神木市孙家岔镇狼窝渠煤矿相邻,西南与东梁煤矿相邻,东北与海湾三号井煤矿相邻。

瓷窑塔煤矿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7]167号文件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由神木县孙家岔镇原张家沟联办煤矿与神木县孙家岔镇瓷窑塔联办煤矿经整合并扩大资源后形成的。企业性质为民营合资企业,开采矿种为煤炭,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开采深度+1140m至+960m标高,矿区面积3.6901km2,生产规模90万吨/年。

矿井批准开采煤层为5层\,保有资源量5302.3万吨,设计可采储量为3137.6万吨(其中井工2696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井工设计服务年限为23年。矿井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无冲击地压,无没有瓦斯突出危险,井田内各煤层均属容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共布置三个井筒,即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一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横山县殿市镇水坝滩煤矿(普通合伙)

违法事实 1.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2024年3月、4月(截止17日)分别生产原煤73544吨、68586吨,均大于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的10%;2.矿井未制定二盘区老空水防治方案;3.阻化剂厂家(山东省寿光化工销售中心)2023年3月5日出具的《氯化镁阻化剂检验报告》中,依据《煤矿防火用阻化剂通用技术条件》(MT/T700-1997)将阻化剂样品判定为合格品,该依据标准已于2020年6月1日作废(由MT/T700-2019代替);4.《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未明确黄泥灌浆方式以及灌浆量;3105采煤工作面黄泥灌浆管路埋入采空区部分,未按《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敷设在底板上;5.二盘区主运大巷ZDY-2300LPS型号探水钻机未录入防爆设备入井检查记录;6.3105运输顺槽170米处电缆遭受淋水,未采取防护措施;7.3105回风顺槽与西主运巷交汇处风门未联锁;8.3105采煤工作面1-20#液压支架端面距均大于0.3m,与该工作面作业规程端面距不大于0.3m的要求不符;9.3105回风顺槽2#永久密闭墙前顶板局部离层形成网包,未及时处理;3105回风顺槽170米处遇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10.2024年以来,未对井下永久性密闭墙内外压差进行测定;11.3105带式输送机机头急停拉线吊挂在顶板,不利于人员操作;西主运带式输送机53号皮带架至机尾段缺少急停拉线;12.2024年一季度未对3105采煤工作面电站局部接地极进行接地电阻值测定;中央变电所高压真空配电装置防爆性能检查周期超过1个月,上次检查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3.3105采煤工作面电站排水泵控制用QJZ80电磁起动器不具备远程控制功能;14.3105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缺少照明;15.矿井自动隔爆装置说明书规定装置高压气腔储压值为12MPa±1MPa,二盘区主运大巷2台隔爆装置压力表示数为15MPa;16.4月17日对二盘区辅运大巷进行甲烷超限断电试验时,现场应急广播装置以及现场人员所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未发出警示;17.3105采煤工作面11号液压支架压力表损坏 

处罚内容 1.责令停产整顿5日,科学合理编制生产计划,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并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处一百一十八万元罚款(¥1,18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5.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6.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7.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9.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10.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1.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13.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4.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5.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6.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7.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1,470,0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 

违法行为类型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2.《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3.《煤矿防火用阻化剂通用技术条件》(MT/T700-2019)6.2.1;4.《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一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八项;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二罚〔2024〕66032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金额(万元) 147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2 

处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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