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相关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和《2025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4〕289号)要求,现就我省非省统调煤电价格机制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规在运的非统调公用煤电机组由现行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执行国家核定标准,2025年执行每年每千瓦100元。
二、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按煤电机组(含非统调煤电机组)每月申报的最大出力值,预测次月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总额及工商业用户分摊度电标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煤电容量电费”科目,系统运行费用各科目单独列示,随代理购电价格提前发布。
三、请电网企业每月据实清算上月煤电机组(含非统调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相关损益纳入次月系统运行费用。
四、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煤电机组要符合如下要求。
(一)纳入国家电力规划的在运公用煤电机组、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相关规定的在运公用燃煤背压机组,拥有国家或地方有权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并持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新投运机组(本通知实施后投运机组,下同)在完成认定工作后,补发自投运次月起应获得的容量电费。
(二)新投运机组的设计供电(供热)煤耗,应符合《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等规定,并按最新发布版本执行。现役机组要因地制宜实施节能改造,持续提升能效水平。
(三)煤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等规定,并按最新发布版本执行。具备条件的机组,要实现超低排放。
(四)新投运机组的灵活调节能力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并按最新发布版本执行。现役机组要抓紧实施灵活性改造,切实提升灵活调节能力。
(五)如国家能源局优化煤电机组适用容量电价的煤耗、污染物排放、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文有关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本地非统调煤电机组(含省调调度委托地调管理,下同)纳规、核准、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灵活调节能力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地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非统调煤电机组名单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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