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煤矿属地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的通知》(黔安办〔2017〕1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能源发〔2023〕4号)要求,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及现状,现对2025年第一季度全省煤矿属地安全监管主体及对象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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