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查10年!湖北银行原支行长违法放贷1.6亿元

倒查10年!湖北银行原支行长违法放贷1.6亿元
2024年12月25日 15:15 财经自媒体

来源:法眼看市

20236月,官方发布通报,湖北省地方金融局局长段银弟严重违纪违法。

根据简历,段银弟曾长期在金融系统任职,20112月起任湖北银行行长,6年后升迁至湖北金融办主任。

在段落马一个月后,湖北银行武汉某支行副行长胡某明,于2023年7月12日被来凤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在段落马一个月后,湖北银行武汉某支行副行长胡某明,于2023712日被来凤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涉嫌的罪名是:违法放贷。

且案发是在10年前,时任湖北银行行长的段银弟,曾给这笔贷款打过招呼。

近日,法眼从湖北来凤县人民法院获悉了胡某明的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明在担任湖北银行武汉某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副行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发放贷款1.6亿元,后形成不良贷款,最终造成经济损失13636.003128万元

案子并不复杂。20126月,某甲公司扩大经营向胡某明所在的支行申请2亿元贷款,以房产作为抵押,并许诺给予感谢。

支行上报以后,湖北银行总行授信审查部以不符合贷款条件,将授信申请退回。

胡某明随后找授信审查部的同事、领导疏通,未果。

再找到时任行长段某第,请求段某弟对该贷款给予支持,承诺事成之后予以感谢。段某弟表示支持。

有行长的支持,20131月,这笔2亿元的贷款授信最终批了下来。但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还说了,要注意风险防范要求。

时任行长段某弟证实,大约在2012年底,胡某明再次专门向我汇报某甲公司2亿元贷款的情况。

胡某明说他们已经按照总行授信审查部的要求,补充了一些资料,但是授信审查部还是不同意上会,认为还有一些实质性问题没有解决,希望我能够帮帮忙。

胡某明还说,他们也会把我的关心记在心里,会好好感谢我。我之前已答应胡某明,胡某明也允诺我的好处,而且之前胡某耘和何某平向我汇报这个项目时,我也定了调子,一定要支持胡某明,于是我决定还是把这个事情推一推。

3月份,甲公司取得银行放款1.6亿元,后改变贷款用途,6000万元用于置换汉口银行贷款,另1亿元用于偿还其民间借贷的债务以及购买铁矿等。

期间,甲公司偿付本息约1260万元。

20146月,湖北银行某某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启动诉讼清收工作。

当年8月,湖北银行因本案贷款不良问责,并作出解聘胡某明某某支行支行长职务的处理决定。

20168月,湖北银行总行再次认定了胡某明在本笔贷款中的相关违规事实,认为仅通过法律诉讼等常规清收措施很难收回贷款,该笔信贷业务的损失较大,研究决定给予胡某明开除处分。

也就意味着,2016年尽管认定了这笔贷款的相关责任,但一直未上升到司法层面。

直到7年后的原行长落马,才对胡某明回溯追究刑责。

胡某明的辩护律师称,胡某明对在2013年底向总行作出风险提示并采取了应对措施,建议总行对甲公司负责人以涉嫌贷款诈骗报警处理。但总行认为,报警会损害声誉而不予采纳。

此外,按照银行贷款的相关程序,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评估价值3.9亿元,完全能覆盖1.6亿元的贷款,抵押率仅41%,相关诉讼清收工作一直处于迟滞状态,无形中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湖北银行将2013年放款时原本足值有效的价值3.92亿元的抵押物2017年评估价值已达6.5亿元)通过抵偿、转让方式以低价总共不足一亿完全释放,从而造成第二还款来源大部分失效,案涉贷款最终形成巨额经济损失,而此过程,胡某明根本没有参与。

辩护人认为,湖北银行自身的怠于及时保护抵押物、债权清收及处置不当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相形之下,胡某明个人的因素只占极小比例。

对上述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人胡某明在案涉贷款被湖北某某总行相关部门审核不通过时,胡某明主动找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沟通,表示希望能够通过审核发放贷款无果后,又几次找到时任总行行长段某弟就该笔贷款进行积极活动,后经段某弟的干预促成了该笔贷款在总行审核通过并发放给某甲公司。

胡某明和段某弟虽为上下级关系,各自权力大小有别,这是客观事实,但是纵观全案,胡某明和段某弟在本案中属于各自分工不同,但都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就本案的案涉贷款的审核通过并最终发放共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根据这笔贷款评审委员会委员汪某,在2023919日的证言。

评审时汪某提出,万隆某某是一个整体开发经营的项目,没有45层的产权,该项目无法实现整体的经营效果,经营效果实现不了就不可能取得预期收益,而且这个项目都可能烂尾。

提出上述质疑后,授信审查部总经理及经办人进行了解答。他们说,去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审查,他们从专业的角度认为这些疑问是不存在的,风险是可控的,让我们评审委员完全可以打消这些顾虑。

“所以后来我看授信审查部的人都这么讲了,在帮某甲公司讲话,经办单位这么讲我可能还不会相信,但是授信审查部是专业搞这个的,我们评审委员只是兼职的,我就相信了他们的说法,就投了“同意”票。”

汪某分析称,授信审查部帮某甲公司讲话,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领导授意,二是中间有利益勾结。

事实上,该笔贷款在发放一个后,贷款企业就出现了资金危机。

根据胡某明到案供述,20134月,也就是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左右,某甲公司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了。后来,经过某甲公司协商,账户很快解除了查封。但是,由于害怕总行知道这件事情,我对于这一重大的风险事件没有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该笔贷款的正常还本付息不到半年,某甲公司的资金链就出现了问题,无法按时偿还本息了。我们多次催促郭某辉,他也没有能筹集到还款资金,我们就把系统里面按月支付利息修改成半年支付利息。

为了避免支行出现贷款逾期,从而延缓了贷款风险的暴露。一旦发生逾期,不仅影响支行的业绩,也会影响支行的绩效。

综上,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明作为银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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