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连峰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查大连峰岚投资存在未披露对某投资标的公司曾具有控制权、且至今仍具有重大影响事项,以及未披露私募基金产品投向关联方事项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大连峰岚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霖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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