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推进,铁路运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然而,传统铁路运单因其固有缺陷已逐渐不再适应新时代的国际贸易。为了满足中小贸易商的融资需求、加快资金的周转,我国于近年推出了“铁路提单”的概念。不少银行已基于铁路运输单据开展了贸易融资业务。本文就“铁路运单”、“铁路提单”以及相关的贸易融资展开探讨。
一、“铁路运单”的概念及其缺陷
“铁路运单”是承运人(铁路运输部门)收到托运人(发货人)的货物而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是一种“运输契约”和“货物收据”。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两大国际规则:铁路运单是不可转让的记名单据,并不是据以提货的单据,不具有物权属性。这几个特点限制了铁路运单的融资属性。
二、“铁路提单”的推出及融资的合理性
2019年,发改委发布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中正式提出了“铁路提单”的概念。但如何去正确定义和理解“铁路提单”这个新单据,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提单的概念,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据此,我们可以知道,提单兼具“运输契约”、“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三个属性,并可以进行转让。“铁路提单”正是借鉴了海运提单,进行了权利义务的设计,使其更具灵活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三)仓单、提单。铁路运输的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创设“铁路提单”并依法出质给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也就具有了合理性、合法性。
三、潜在风险
1、“铁路提单”尚无规范的统一格式,权利义务的认定仍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2、提单信息没有完善的共享渠道,无法对物流信息进行核实。
(转自:智汇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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