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西安晚报
记者2月24日获悉,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上述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在居民住宅小区、居民家庭住宅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电价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收取,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设施运营单位、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均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择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须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且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用户不可选择执行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政策。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根据容量执行不同电价标准:100千伏安及以下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可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
此外,到2030年前,对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记者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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