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年01月2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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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7.260, -0.02, -0.27%) 公告编号:2025-008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119.990, 0.00, 0.00%)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10:3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21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谢百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公司调整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修订内容如下:

  调整前: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000.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调整后: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李伟、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27.340, -0.02, -0.07%)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易、林金涛、济南国泰高新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26元/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1月16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5、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000.00万股,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本次发行具体获配情况如下:

  ■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18,78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18.150, -0.19, -1.0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并正式启动发行,以2025年1月16日作为发行期首日,经2025年1月20日投资者报价并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董事会确认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竞价结果如下:

  ■

  本次发行的最终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发行审核及注册文件要求等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届时将由董事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直接办理,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与李伟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5、与董易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6、与林金涛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7、与济南国泰高新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8、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逐项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董事会确认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5-011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进行了修订。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5-012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预案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预案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本次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5-007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港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44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 回售期: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7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年2月12日

  ● 回售期内“新港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新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44元/张(含当期利息、含税)卖出持有的“新港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港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1.75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3]第1717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9号文同意,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

  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分别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新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新港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附加回售条款,“新港转债”第二年(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的票面利率为0.50%,计息天数为322天(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1月23日),利息为100×0.50%×322/365≈0.44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44元/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新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新港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1013”,转债简称为“新港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7日。

  (四)回售价格:100.44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新港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5年2月12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新港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新港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新港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5-83122625

  联系邮箱:xzg1129@163.com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5-009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11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21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昱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公司调整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修订内容如下:

  调整前: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000.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调整后: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李伟、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易、林金涛、济南国泰高新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26元/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1月16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5、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000.00万股,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本次发行具体获配情况如下:

  ■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18,78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并正式启动发行,以2025年1月16日作为发行期首日,经2025年1月20日投资者报价并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确认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竞价结果如下:

  ■

  本次发行的最终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发行审核及注册文件要求等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届时将由董事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直接办理,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与李伟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5、与董易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6、与林金涛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7、与济南国泰高新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8、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监事会确认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5-010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基于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更新,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行业政策、主要成本价格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5年4月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78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该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4、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总股本为400,512,080股。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2024年12月末的总股本400,512,08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公司于2023年3月发行36,913.50万元可转债,假设2025年该可转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全部费用化;

  6、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等的影响;

  8、根据公司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958.7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56.79万元。假设公司2024年1-9月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的75%(公司各季度盈利存在一定波动,上述假设与实际净利润实现情况或将存在差异),即假设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945.04万元和11,809.06万元。

  对于公司2025年度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假设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2024年度持平;(2)较2024年度上升10%;(3)较2024年度下降10%;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表中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2、2024年度扣非前后的净利润根据2024年前三季度扣非前后净利润推算得到,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可能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述的具体内容,参见《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建设100MW/220MWh(交流并网点处)锂电化学储能电站作为电网的配套基础设施,参与电网的调峰、调频服务,将能够迅速并有效地缓解区域电网调频资源不足的问题,提升电网新能源消纳能力,有利于提升传统电力系统灵活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满足系统电力供应保障。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一一“打造具有规模优势,环保和碳排放强度可与天然气机组相媲美的区域综合能源供应中心和碳中和中心”。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也将获得提升,为公司稳固现有业务及未来进一步升级发展奠定基础。同时,项目实施有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领域业务,从传统能源到新能源的转型升级,形成热电联产和新能源业务协同发展,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员储备方面,公司在大电力行业已经营多年,建立了健全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了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完善了岗位职务序列及配套薪酬体系,优化了人才素质、队伍结构,培养了具备多年行业经验、丰富管理技能和营运技能的管理和技术团队,为主营业务的开展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人才保障。

  技术储备方面,公司历经热电联产七期工程所取得的建设、运营和经济效益的经验,以及多次进行热网管道的扩容、持续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的等方面的经验,为本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创造更高、更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打下了基础。

  市场储备方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为电网的配套基础设施,系一种可调可控的电能量载体,直接参与电网的调峰、调频服务,后期可考虑为电网提供事故备用、黑启动、需求响应支撑等多种辅助服务,是提升传统电力系统灵活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是建设智能电网的关键支撑技术。同时,本项目建设探索电网侧储能项目的多种应用模式和市场运行机制,大力推动电网储能的商业化运行。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成本控制和经营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和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同时注重使用资金效益,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降低使用募集资金的风险。

  3、加强募投项目建设管理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扩大公司收入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强化公司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持续监督募投项目的投资与运营,争取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有助于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已制定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相关主体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越盛集团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百军、谢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保证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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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03月04日
  •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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