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16.060, 0.20, 1.26%) 公告编号:2025-001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制权拟发生
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火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赵安林、股东郭鹏、严始军、秦秀丽、张秀丽、热依汗姑丽·苏坦的通知,上述股东与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燃”)于2025年1月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每股21.969元的价格分别向江西中燃转让无限售流通股2,275.42万股、139.5万股、139.5万股、139.5万股、139.5万股、 69.75万股,合计2,903.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2%,转让总价为 63,779.74173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西中燃持有公司股份4,095.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4%。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江西中燃持有公司股份4,095.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4%。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赵安林先生变更为江西中燃,实际控制人将由赵安林先生变更为雍芝君先生。
● 本次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赵安林、股东郭鹏、严始军、秦秀丽、张秀丽、热依汗姑丽·苏坦的通知,上述股东与江西中燃于2025年1月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每股21.969元的价格分别向江西中燃转让无限售流通股2,275.42万股、139.5万股、139.5万股、139.5万股、139.5万股、69.75万股,合计2,903.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2%,转让总价为 63,779.74173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西中燃持有公司股份4,095.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份数:万股;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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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转让方)
甲方1:赵安林,身份证号码:6531011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名誉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甲方2:郭鹏,身份证号码:6531011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股东。
甲方3:张秀丽,身份证号码:6531011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股东。
甲方4:秦秀丽,身份证号码:6531011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股东。
甲方5:严始军,身份证号码:6531011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股东。
甲方6:热依汗姑丽·苏坦,身份证号码:6531011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股东。
(二)乙方(受让方):
公司名称: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309295097L
法定代表人:甘银龙
成立日期:2014年7月10日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锦江路99号商联中心商业、办公楼(A06 、07地块)-B2楼1201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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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系江西中久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江西中燃,江西中燃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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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转让方)
甲方1:赵安林,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2:郭鹏,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3:张秀丽,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4:秦秀丽,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5:严始军,身份证号码:65310119**********
甲方6:热依汗姑丽·苏坦,身份证号码:65310119**********
以上甲方1至甲方6合称为甲方。
(二)乙方(受让方):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三)交易价款及其支付
1、交易对价
(1)双方同意并确定,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21.969元,本次标的股份转让2,903.17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0.52%,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37,797,417.3元(大写:陆亿叁仟柒佰柒拾玖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叁角整)。
(2)自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或/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转让总比例和总价款不作调整。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单价计算方式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和股份转让总价不变。
2、股份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取得并向乙方出具上交所确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1亿元(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股份转让对价款。
(2)甲方在收到前述1.1亿元(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人民币股份转让对价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如不可抗力影响办理时间顺延)办理股份交易过户手续。
(3)在完成股份交易过户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次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407,797,417.3元(大写:肆亿零柒佰柒拾玖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叁角整)。
(4)在2025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1.2亿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
(5)六位甲方分三次收取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637,797,417.3元,乙方按照转让股份比例将交易对价付至甲方对应收款账户。
(6)资金来源:
乙方支付股份对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四)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中登公司提出查询标的股份信息的申请,获得证券查询信息单。
2、按照相关规定,双方相互配合及时到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手续,以及支付股份转让相关交易税费、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股份办理过户至乙方名下。
3、双方同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乙方付清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五)上市公司治理
双方同意,在双方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甲方应配合乙方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前提下,进行公司董监高的选举和变更。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2、甲方承诺,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时,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不存在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或政府调查等。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乙方承诺已经取得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出具前述股东会决议原件。
2、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对价款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本次交易必备文件的报备、披露(如有)。
(八)税务和费用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完成本次进行的股份转让而需支付的法定税款、政府费用及其他开支应由双方依法自行承担。
(九)协议变更、终止及处理方法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经协商变更本协议时,双方应另签订书面协议。
2、在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情况下,如证监会、交易所等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有权的行政机构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存在任何否决意见,且严重影响本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在否决意见的相关文件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当期转让已收取的款项。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违约而导致守约方增加的责任、违约方违约而导致第三方向守约方提出的权利请求等),同时,违约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仍有权利继续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3、如因证监会、交易所等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有权的行政机构的监管原因导致任意一方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的,相关义务顺延履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四、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江西中燃持有公司股份4,095.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4%。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赵安林先生变更为江西中燃,实际控制人将由赵安林先生变更为雍芝君先生。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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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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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际控制人:雍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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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说明及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本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赵安林》、《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西部证券(8.110, 0.05, 0.62%)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本次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转让尚需通过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疆火炬
股票代码:6030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锦江路99号商联中心商业、办公楼(A06、07地块)-B2楼1201室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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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是由于数字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中燃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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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图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江西中久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西中燃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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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西中久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雍芝君持有江西中久9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江西中久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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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雍芝君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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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新疆火炬8.43%的股份外,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
(二)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江西中久控制的除信息披露人江西中燃外的一级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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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雍芝君控制的一级核心企业为江西中久,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雍芝君配偶卢一帆控制的一级核心企业为江西省中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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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中燃主要业务包括气源采购、调度以及管道气贸易销售和燃气行业投资等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中燃2022至2024年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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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信息披露义务人2024年度财务数据业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中燃董事、监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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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和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新疆火炬8.43%的股份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上市公司拥有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及经营天然气安装业务的相关资质,主要从事城市燃气供应、加油加气站运营管理、城市热力供应、出租车运营管理、燃气设施设备安装服务,多年来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不断开拓业务种类,扩大管网覆盖区域,已经拥有新疆喀什地区、克州地区、江西省部分区域的特许经营权。最近三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增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战略及发展前景的信心,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同时利用其自身资源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助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其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一)2025年1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江西中久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商联中心会议室签署《股东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1、授权公司执行董事甘银龙办理江西中燃与赵安林、郭鹏、秦秀丽、张秀丽、严始军、热依汗古丽·苏坦等人签订购买新疆火炬2,903.17万股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事项,累计受让价格不高于6.50亿元;2、该授权期限自本股东决定书签署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
(二)2025年1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赵安林、郭鹏、张秀丽、秦秀丽、严始军、热依汗姑丽·苏坦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三)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后,方可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923,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0,955,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
2025年1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赵安林、郭鹏、张秀丽、秦秀丽、严始军、热依汗姑丽·苏坦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受让赵安林持有的上市公司22,754,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08%)、郭鹏持有的上市公司1,39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99%)、张秀丽持有的上市公司1,39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99%)、秦秀丽持有的上市公司1,39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99%)、严始军持有的上市公司1,39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99%)、热依汗姑丽·苏坦持有的上市公司 69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9%)。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受让29,031,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5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0,955,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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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甲方(转让方)
甲方1:赵安林
甲方2:郭鹏
甲方3:张秀丽
甲方4:秦秀丽
甲方5:严始军
甲方6:热依汗姑丽·苏坦
以上甲方1至甲方6合称为甲方。
2、乙方(受让方)
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
甲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2,903.17万股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受让前述标的股份。股份转让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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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价款及其支付
1、交易对价
(1)双方同意并确定,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21.969元,本次标的股份转让2,903.17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0.52%,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37,797,417.30元(大写:陆亿叁仟柒佰柒拾玖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叁角整)。
(2)自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或/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转让总比例和总价款不作调整。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单价计算方式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和股份转让总价不变。
2、股份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取得并向乙方出具上交所确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1亿元(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股份转让对价款。
(2)甲方在收到前述1.1亿元(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人民币股份转让对价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如不可抗力影响办理时间顺延)办理股份交易过户手续。
(3)在完成股份交易过户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次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407,797,417.3元(大写:肆亿零柒佰柒拾玖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叁角整)。
(4)在2025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1.2亿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
(5)六位甲方分三次收取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637,797,417.3元,乙方按照转让股份比例将交易对价付至甲方对应收款账户。
(6)资金来源:乙方支付股份对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四)股份过户
1、在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中登公司提出查询标的股份信息的申请,获得证券查询信息单。
2、按照相关规定,双方相互配合及时到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手续,以及支付股份转让相关交易税费、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股份办理过户至乙方名下。
3、双方同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乙方付清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五)上市公司治理
双方同意,在双方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甲方应配合乙方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前提下,进行公司董监高的选举和变更。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2、甲方承诺,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时,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不存在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或政府调查等。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乙方承诺已经取得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出具前述股东会决议原件。
2、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对价款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本次交易必备文件的报备、披露(如有)。
(八)税务和费用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完成本次进行的股份转让而需支付的法定税款、政府费用及其他开支应由双方依法自行承担。
(九)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及处理方法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经协商变更本协议时,双方应另签订书面协议。
2、在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情况下,如证监会、交易所等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有权的行政机构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存在任何否决意见,且严重影响本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在否决意见的相关文件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当期转让已收取的款项。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违约而导致守约方增加的责任、违约方违约而导致第三方向守约方提出的权利请求等),同时,违约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仍有权利继续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3、如因证监会、交易所等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有权的行政机构的监管原因导致任意一方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的,相关义务顺延履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四、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中燃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赵安林、郭鹏、张秀丽、秦秀丽、严始军、热依汗姑丽·苏坦所持有新疆火炬29,031,700股股份(占新疆火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52%),转让价款合计为637,797,417.3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三)交易价款及其支付”之“2、股份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相关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其他重组计划。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未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体系以及独立的知识产权,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或完整。
为了保证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得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3)保证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住所和办公场所,并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规范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4、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能够独立运作;
(2)保证除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
(3)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得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承诺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相关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新疆火炬
新疆火炬《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
“公司主要业务为城市燃气供应、加油加气站运营管理、城市热力供应、燃气设施设备安装服务。”
“1、城市燃气业务
公司城市燃气业务模式主要是经营下游终端的燃气销售业务,包括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经营模式是公司向中石油天销新疆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捷公司、中石油天销江西分公司等上游气源方采购天然气,通过公司自有管网体系,充分发挥区域中压环网优势,科学规划、互联互通,精准对接下游用户,向公司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用户提供服务。
2、加油加气站运营管理
加油加气站运营管理业务模式是依托公司遍布在喀什地区、克州地区、图木舒克市部分区域的在建及建成投产的40余座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形成网状布局,向私家车、公交车、运输车等社会车辆提供经济、安全、环保的天然气燃料及汽油柴油等燃料。
3、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业务
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业务模式是提供燃气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等服务,目前是通过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公用管道安装(GB1、GB2级资质)、工业管道安装(GC2级资质)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全资工程安装子公司,为用户提供全套燃气配套建设服务。
4、城市热力供应
城市热力供应经营模式是公司在喀什市、阿图什市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使用天然气为燃料,采用集中或独立的供热热源,通过热力管网,为各类民用商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服务,通过与区域内的用热用户签署供热协议,向用户收取采暖费的方式实现运营收益。”
(二)江西中燃
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除持有新疆火炬8.43%的股份外,不存在对外经营及对外投资情形。
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系江西中久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雍芝君。江西中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
(三)同业竞争情形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等法规,我国目前的城市燃气行业通常由所在城市有权政府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授权代表与城市燃气运营企业签署特许经营协议,获得授权后企业可在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和特许经营期限内开展管道燃气业务,处于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燃气运营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竞争对手;出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避免城市基础设施重复投资浪费的考虑,政府在同一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一般仅允许一家企业承担城市燃气管道的建设、使用、运营和维护的责任。被授权企业的经营区域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同时也赋予了被授权企业在该地区独家垄断经营的法律地位,不论距离远近,所有特许经营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在同一地区均不得进行同业经营,亦不可能进行客户争夺,展开市场竞争。
新疆火炬主营业务主要集中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喀什地区、克州地区、图木舒克及江西省进贤县;江西中久主营业务主要集中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和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基于城市燃气行业区域性分割的特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新疆火炬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上述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承诺人作为新疆火炬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若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新疆火炬在燃气经营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相关业务机会将优先提供给新疆火炬实施。
2、在燃气经营方面,本承诺人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新疆火炬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拟从事的业务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相关方届时将以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整合)解决。
3、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权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新疆火炬8.43%的股份,其实际控制人雍芝君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本次交易前即为新疆火炬的关联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2023年7月11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100%控股股东江西中久及江西中久的子公司国能燃气正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3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国能燃气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9,112.17万元,评估值为49,536.00万元,增值额为40,423.83万元,增值率为443.62%,国能燃气对应60%股权评估价值为29,721.60万元。经友好协商,交易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最终确定为29,7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采购天然气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上述关联交易背景为上游管道气供应不足,为满足下游生产企业供应需求,上市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江西中燃、江西中久及其子公司采购天然气。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承诺人将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2023年7月11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100%控股股东江西中久及江西中久的子公司国能燃气正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3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国能燃气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9,112.17万元,评估值为49,536.00万元,增值额为40,423.83万元,增值率为443.62%,国能燃气对应 60%股权评估价值为29,721.60万元。经友好协商,交易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最终确定为29,7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新疆火炬A股普通股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结果,截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新疆火炬A股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江西中燃2024年度财务报表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4000002号)。江西中燃2022年-202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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