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年01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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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1、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ETF(QDII)”、“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888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的基金类别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QDII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7、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报,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

  8、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在募集期结束后,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累计有效申请份额总额超过10亿份(折合为金额1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份/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申请份额总额

  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提交的有效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份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提交的有效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份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申请份额总额”、“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和“投资者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确认份额”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当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10亿份。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以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12、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3、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或已有发售代理机构增加新的销售网点,将及时公告。

  14、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进行咨询。

  17、风险提示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标的ETF为股票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3)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②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③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A.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标的ETF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B.标的ETF派发现金红利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本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C.由于标的ETF暂停申赎、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D.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买入和卖出标的ETF以及成份股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F.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④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⑤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标的ETF可能因成份股停牌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进而导致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B.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⑥标的ETF/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或变更标的ETF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或标的ETF。投资者届时须承担标的ETF和/或标的指数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⑦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直接终止。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⑧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5)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资格丧失、额度限制等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方式调整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8)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①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②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③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④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⑤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⑥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9)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10)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1)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值较高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

  1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海外市场风险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②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③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④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⑤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⑥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⑦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⑧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⑨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4)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其中,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出借对手方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出借期间无法正常处置该证券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15)投资于海外ETF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通过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来实现投资目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主要涉及到新加坡证券市场,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基金、股票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内地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特有的风险,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资于标的ETF的风险

  A.本基金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标的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标的ETF的净值或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而波动,标的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标的ETF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a.标的ETF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降的风险;

  b.标的ETF运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ETF出现操作错误等情形、标的ETF暂停申购、赎回及交易、标的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c.标的ETF终止运作的风险等。

  B.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标的ETF产生的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C.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标的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D.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a.标的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b.基金买卖标的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c.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d.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e.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f.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g.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E.其他投资于标的ETF的风险

  如标的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标的ETF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标的ETF退市风险等等。

  ②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③政府管制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④监管风险

  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⑤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⑥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⑦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⑧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1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7)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8)运作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境外市场将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19)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4)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19、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20、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2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简称

  基金简称: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ETF(QDII)

  证券简称:新兴亚洲

  扩位证券简称:新兴亚洲ETF

  基金认购代码:520583

  基金证券代码:520580

  (三)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QDII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价格及发售币种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的发售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2、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一)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网下现金认购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费用计算公式与收取方式

  1、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

  2、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利息折算的份额等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2=100,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三、投资者开户

  (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

  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二)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三)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已购买过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二)认购手续:

  投资者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的9:00-16:00(当日16:00之后的委托将作废,需于下一工作日重新提交申请,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认购手续: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手续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上海A股账户卡或上海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招商旗下基金(ETF)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6)《招商旗下基金(ETF)网下认购业务授权委托书》;

  7)《ETF基金网下认购客户信息登记表》;

  8)《ETF基金网下认购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信息收集表》;

  9)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投资者应在办理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含手续费)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本公司的直销专户如下:

  深圳直销账户 ---- 账户一: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行大厦营业部

  账号:813189188810001

  深圳直销账户 ---- 账户二: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009325

  深圳直销账户 ---- 账户三: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账号:756257923700

  北京直销账户: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860189209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上海直销账户: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2160891795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2)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A股账户卡或上海基金账户卡;

  4)为了保证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转账汇款回单复印件传真至我公司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0755)83196360、83199266;

  5)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

  (2)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

  具体认购手续以基金管理人或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权益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暂无。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

  (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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