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明医药”)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60),拟定于2025年1月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月7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7日上午9:15至2025年1月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可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2日(星期四)。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54,812,2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46%。(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90,677,75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7,203,8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83,473,95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570,4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1,241,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8%。具体为: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均为2025年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出席的有:高帆委托李玲出席,委托股数48,800,382股;彭辉委托陈僖出席,委托股数2,729,580股;张宇委托李玲出席,委托股数375,000股。上述股东办理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现场出席股东代表股份数为53,570,4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7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99人,代表股份数为1,241,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971,3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729,5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1,241,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8%。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张孟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398%;反对6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24%;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437%;反对6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84%;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9%。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帆先生、许可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50,015,829股。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378%;反对6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45%;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412%;反对6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09%;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9%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帆先生、许可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50,015,829股。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1,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12%;反对5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00%;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671%;反对5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1%;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帆先生、许可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50,015,829股。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张孟阳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0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6月17日一2024年12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在自查期间,有1名激励对象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该名激励对象的交易行为是由于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且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仅知悉其拟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具体方案内容,其在自查期间发生的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所进行的独立投资决策,且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相关信息或基于所知悉的信息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该名激励对象并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基于审慎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本次授予的权益并将配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2、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外,另有6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但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经公司核查,该等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所进行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及时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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