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阚莹莹
1月7日,记者从农业农村厅获悉,近日农业农村厅通报了2024年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四川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农资制假售假、农兽药非法添加、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打击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自贡市贡井区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2023年12月22日,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关于对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12月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查处的函》,四川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58肉兔配合饲料”和“肉羊配合饲料”监督抽检不合格。经查,四川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的“558肉兔配合饲料”100袋,货值金额8200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7日的“肉羊配合饲料”25袋,货值金额2550元。2024年1月29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企业处没收违法所得10342元、罚款75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充市嘉陵区某淘宝网店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案
2024年4月,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其在某淘宝网店购买了“盐酸土霉素”“阿莫西林”两种兽药产品,收到后在网上搜不到生产企业信息,怀疑系假冒伪劣商品。经调查,该两款兽药外包装标注的兽药批准文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其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产品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因该淘宝网店上述两款兽药销售金额超5万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经侦查,涉案总销售额达459万余元,所有涉案兽药产品均未检测出所标称的兽药成分,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涉案的10名主要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高县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徐某驾驶面包车在高县罗场镇春茗村楼子上组木桥湾岩村道销售农药,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车内装载的农药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农户王某某销售了18袋农药,违法所得共计44元,查获尚未售出涉案农药产品28种,共1144瓶(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徐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28种,共计1144瓶(袋),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开江县某商行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3年2月3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称省外某商行在开江县邮政仓库利用网络电商平台,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蔬菜种子。经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涉案种子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已销售金额26495.9元,剩余93箱(共计81800袋)种子待售,因涉案种子品种数多、量大面广,开江县农业农村局于3月22日将案件移送开江县公安局。10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建议由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月2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93箱(共计81800袋),没收违法所得26495.9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安岳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及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4年4月2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正在安岳县元坝镇桃儿村销售肥料,其经营模式涉嫌为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一辆本地牌照的红色小货车,装有90袋标称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卜菌地乐®微生物菌剂肥料,该肥料的包装信息与农业农村部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经安岳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该涉案肥料确由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河北运往安岳县共计500袋(20吨),已向农户销售259袋(10.36吨),售卖单价150元/袋,销售金额共计38850元,下乡宣传产品时向农户赠送27袋(1.08吨),仓库内存放214袋(8.56吨)。经抽样送检,该肥料有效活菌数(cfu)、胶冻样类芽孢杆菌(cfu)不符合GB20287—2006 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与登记批准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5月31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850元,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六:
会理市张某某推广、销售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案
2024年3月,根据四川省种子交叉检查后反馈的线索,会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局种子站对会理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推广、销售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及《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会理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乐山市市中区杜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15日,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市中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当事人杜某某种植销售的豇豆开展专项抽检。经市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该豇豆进行检测,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检验结果为0.086mg/kg, 限量值为≤0.02mg/kg, 依据GB2763—2021的要求,该产品本批次抽查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杜某某的行为属于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2024年11月12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4年11月22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成都市新都区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0日,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对新都区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植、销售的草莓(红颜)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烯酰吗啉农药残留量为0.52mg/kg,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的标准限量0.05mg/kg的10.4倍。经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办公场所、涉案批次草莓种植地点、投入品库和草莓处理场所等调查后,认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10日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九:
内江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鸡蛋案
2024年6月14日,内江市东兴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不合格鸡蛋有关情况的函》,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2024年4月3日内江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售卖了一批鸡蛋到重庆市荣昌区某超市,经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结果显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南充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9月,南充市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南充市嘉陵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通知书》,该材料反映其工作人员再次发现南充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葡萄)进行分装后销售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调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葡萄)进行分装后销售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且南充市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于2024年8月10日向其发放过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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