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12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2025年1月1日起,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全市部署开始施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根据方案,执法人员在检查时,除了亮执法证以外,还要出示“检查码”,即“检查必亮码”。企业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看检查结果,开展检查评价,共同推进“无码不检查”制度的落实。
《实施方案》聚焦解决企业反映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提出“四减少四提高”的工作目标,即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业的影响,提高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计划用2至3年时间,实现市场监管部门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在计划环节,加强检查统筹。对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优化计划源头控制,并动态调整。在制定检查计划时,科学评估其合法性、合理性。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检查对象列入“无感监管”清单或者检查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清单的,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在计划合并统筹上,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跨条线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不再单独制定检查计划。鼓励跨部门综合监管。在计划审核备案上,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进行行政检查计划的统筹合并,获司法局备案通过后组织实施。
在实施环节,加强任务管控。主要是依托市司法局牵头的“检查码”来进行检查任务实施中的撮合、合并和管理,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告知承诺核查需启动现场检查的,落实“无码不检查”的要求。
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全市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方案。为确保方案落到实处,将进一步依托三个支撑,夯实四项基础管理。
三个支撑主要指:平台、服务、考核。一是平台上,加快推进综合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做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任务措施信息化保障。二是服务上,推广服务型检查,从查前、查中、查后三个维度,将合规指导贯穿行政检查全过程。三是考核上,建立现场检查额度管理机制,开展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加强工作考核,形成管理闭环。
夯实四项基础管理主要指:检查实施主体管理、检查对象管理、检查事项管理、检查行为管理。一是聚焦“谁来查”,遵循“互补+互认”要求,做好行政检查实施主体管理。重点抓检查权限互补、检查结果互认(一个月内)、规范检查协助行为。二是聚焦“检查谁”,根据“风险+信用”评判,做好行政检查对象管理。重点抓行政检查对象库、行政检查对象分类。根据信用风险高低,将检查对象分为ABCD四类。其中,信用风险低的A类,纳入“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三是聚焦“查什么”,调整“一库三清单”,即建立行政检查事项库,制定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做好行政检查事项管理。四是聚焦“怎么查”,遵循“有效+有限”要求,做好行政检查行为管理。重点抓非现场检查优先、编制公布“一业一单”样式的现场行政检查指南、实施行政检查强制登记、控制行政检查影响、扩大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的运用。
答:“检查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现场行政检查环节,用于向检查对象展示行政检查相关内容信息的二维码图案。
答:“检查码”的适用范围为现场实施的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告知承诺核查。也就是说,以现场检查方式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日常检查、问题线索核查、告知承诺核查的,均需使用“检查码”。
答:暂时不需要使用“检查码”的情形包括:(1)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2)对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3)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4)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5)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6)组织实施摸底类的行政检查时,涉及行政检查对象库未包含的行政检查对象的等。
答:查看行政检查任务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答:“随申办”移动端。
答:不是。只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获得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扫码查看结果并进行评价。
答:出现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形无法申请获得“检查码”开展现场检查的,可以先行主动亮证实施检查,并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领“检查码”,按照要求补录行政检查结果。
答:不能。“无码不检查”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法律规定以外的更高要求。如果企业遇到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没有出示“检查码”,企业可以在接受检查后,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执法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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