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陈兴华: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全面法律支持

专访陈兴华: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全面法律支持
2025年01月01日 08:00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能源领域首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对我国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作出规定,标志着我国能源法治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该法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有何影响?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的建立,将如何具体作用于企业和公众?围绕相关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兴华。自2006年起,陈兴华担任国家《能源法》起草组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能源法立法前期重大问题研究》等能源立法课题的成员,2017年之后作为咨询专家,全程、深度参与了能源法的立法进程。

陈兴华,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研究方向为能源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自2006年起,作为国家《能源法》起草组秘书处工作人员、《能源法立法前期重大问题研究》等能源立法课题的成员,2017年之后作为咨询专家,全程、深度参与了能源法立法工作。

中国环境报:能源法历经十九年,于2025年1月1日施行。您认为它将如何影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陈兴华: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和统领性法律,能源法对我国的能源转型有着重要的法律宣示功能,坚定了我国走向能源转型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决心。

能源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在总则中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此外,能源法还对能源企业及用户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因此,能源法无论从直接还是间接的角度,都对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

随着能耗双控向碳双控全面转型,国家对于能源的治理将迎来底层逻辑上的转变。这就意味着,能源法施行后,能源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社会都将更加注重碳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主体将承担更多的碳减排责任,也有更多的主体产生碳减排的需求。对于一个市场来讲,供应和需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和活跃度将更高。因此,长期来看,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碳交易市场肯定是利好。

从直接影响来看,能源法中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将和碳市场产生关联互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制度目标在于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分为两种,即碳排放配额(CEA)强制市场和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CEA市场交易主体与客体相对固定,短期内,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对其影响有限。CCER市场比较开放,买方主体和卖方主体具有多元性。理论上讲,相关主体会面临着进入绿证市场还是CCER市场的选择。

具体来说,比如,就卖方(即供给方)而言,一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既可以申请绿色电力证书进入绿证市场,也可以申请自愿减排量核查进入CCER市场;对于买方(需求方),既可选绿证,也可选CCER,以满足环保需求,如碳足迹管理、绿色供应链等。这需要不断完善相关规则,做好绿证和CCER的衔接,加强政策协同。

目前,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和CCER市场衔接的相关政策文件,设定两年过渡期促进绿证与CCER市场衔接,明确由项目主自主选择,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有关绿电、绿证、碳市场等方面的衔接机制,后续还需要根据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

中国环境报:在能源法框架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的建立将对企业和公众产生哪些具体影响?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如何适应这一变化?

陈兴华:能源法中有关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的规定深刻体现了能源消费革命的要求。长期以来,节能一直是推动能源消费革命的核心手段,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在新型能源体系构建背景下,能源消费端方面的制度设计将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并致力于提升终端能源消费的清洁度、低碳性、高效性和智能化水平。

能源法中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目前主要表现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公共机构采购制度等方面。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着眼点在于各类消费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能源法施行后,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陆续出台,对处于消费端的企业、公众以及其他主体会产生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对于承担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的主体来讲(包括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能源法出台后,消纳一定比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成为法定义务,没有按要求完成消纳权重指标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进行抵消。

根据能源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承担绿色能源消费的义务。根据《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法施行后,公共机构除了承担节能的义务外,还有绿色能源消费的强制性义务。

能源法要求能源用户遵循安全规范和节能规定,合理使用能源,履行节能义务,积极参与需求响应,扩大绿色消费,践行绿色低碳生活。

相较于生产端,从消费端入手对各消费主体进行法律规制,难度比较大。从国外经验来看,推行绿色能源消费的一个重要成功经验就是培养公众意识、形成全社会绿色消费的氛围。能源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能源法倡导绿色能源消费的背景下,企业、公众等社会主体应当提高认识,增强意识,积极践行绿色能源消费方式,比如购买绿电、绿证等。

中国环境报:能否请您详细解读一下能源法中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的具体措施?

陈兴华:能源法是能源领域基础性和统领性的法律,调整各种类型的能源。基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之于能源转型的关键作用,能源法给予了更多关注。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的具体措施有:

第一,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制度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第二,将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写入法中,指出了发展路径。比如能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能源法确立了氢能的法律地位,引发了氢能行业的强烈关注,未来将极大推动氢能产业发展。

第三,规定了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从消费端推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同时,还规定了非电力类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四,规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对电网系统的接纳能力提出严峻考验。能源法从“源网荷储”多个方面描绘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法治蓝图,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坚强电网保障。

第五,在市场规则方面,能源法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接入管网创造公平环境。此外,能源法还在价格机制、科技创新等方面规定举措,为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提供外部支撑。

随着能源法的颁布和施行,《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配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制定将加快进程,全社会将形成更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的制度环境。

中国环境报:对于能源法的实施,您认为政府、企业和公众应如何协同合作,共同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和绿色低碳发展?

陈兴华:能源法兼具政策法、制度法和行为法的特征。三个特征下的能源法分别有着不同的法律实施机制。

作为政策法的能源法,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宣示和导向功能。能源法的颁布与实施,意味着我国能源转型及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全民共识,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需深入领会能源法精髓,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作为制度法的能源法,将多年来能源治理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进行总结凝练,构建了能源转型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重要制度,为能源领域的政府管理和市场运行搭建起基本框架。

对于各类主体来说,行为法特征下的能源法更具操作价值。根据能源法规定,政府(主要分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能源开发利用实施管理和监管;能源企业享有能源领域多元化投资的权利,承担规范经营以及可再生能源消纳等相应义务;能源用户、公众以及相关主体享有能源服务等权利,承担合理使用能源等相应义务。

总之,各法律主体共同勾画法律实施图谱,协作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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