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胡倩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寒兰、金线兰的案件。
经查,2023年8月21日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游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寒兰、金线兰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永安市上坪乡小梅溪自然村的一处山场上使用砍柴刀共同采挖寒兰920株,在此期间刘某还采挖金线兰4株。随后二人驾车将采挖的寒兰活株、金线兰活株运回南靖县,途中在永安市青水乡路边被永安市林业部门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寒兰、金线兰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920株寒兰和4株金线兰市场价值1982元。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游某的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令二人共同承担920株寒兰回植管护的生态修护费用人民币18300元,并在地区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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