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2024年12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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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1年7月23日,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债务和解协议》”)。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公司持有的“华安资产一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贷款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公司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所对应的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之间的待和解债务将全部获得清偿。

  2021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不超过90.13亿元资金,公司用以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偿还债务的人民币8亿元来源于上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剩余部分待偿还债务将以本次拟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进行清偿,且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债务清偿不以8亿元现金清偿完毕为前提。因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8亿元偿还的债务与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抵债资产与所对应的待和解债务相互独立,非公开发行是否成功不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提条件。

  特别的,《债务和解协议》中约定,若公司未能最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于原本需要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偿还的金额,应持续留存于公司财务报表内作为其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存续负债(双方另行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未来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方式清偿该部分负债。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3.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就公司整体债务和解方案报中国银行审批并获得通过;

  4.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5.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6.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对2021年7月23日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信银国际股权及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的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时间从“生效日后十八(18)个自然月届满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时限”延长为“生效日后二十四(24)个自然月届满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时限”;

  7.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2021年7月23日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信银国际股权及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的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时间从“生效日后十八(18)个自然月届满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时限”延长为“生效日后三十六(36)个自然月届满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时限”。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

  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的约定:

  1.在协议生效日当日:(1)待和解债务(除人民币8亿元外)全部获得妥善清偿;(2)全部抵债资产的实际权利享有人变更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或其指定主体(不论相关抵债资产届时是否完成权利转移);2.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应以收到的认购资金人民币8亿元定向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待和解债务全部获得妥善清偿。

  根据《债务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就信银国际股权及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的抵债资产而言,建元信托应在生效日后三十六(36)个自然月届满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时限(“约定时限”)之前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就其余抵债资产而言,建元信托应尽合理努力在前述约定时限之前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并且如因该等相关抵债资产上的权利限制尚未解除导致约定时限之前无法转移该等抵债资产,则应视为所有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

  信银国际股权的权利转移完成标志包括:(1)将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主体登记为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和股份证明书上持有该等股权的股东(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主体而言);或者(2)按中国银行书面指示出售信银国际股权,并将所得资金全额划转至中国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3)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形式。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债权以将此转移通知债务人和相关担保提供方(如有)并完成担保变更登记(如有)为权利转移完成标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标的资产的权利转移情况如下: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8亿元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的约定,结合标的资产现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银国际股权、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债权已经完成权利转移,其他标的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已经收到公司8亿元募集资金还款,《债务和解协议》下的待和解债务已全部获得清偿。

  四、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完成:

  (一)相关方需继续履行协议

  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第2.2(d)条约定:

  “关于抵债资产的具体权利转移方式,双方同意:

  ……(iv)就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抵债资产对应的底层股票而言,安信信托应尽合理努力配合中国银行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按照中国银行的指令及时签署各项必要的授权文件、向相对方发出指令等),使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主体获得并直接持有该等底层股票资产,即渤海租赁(000415.SZ)的股票(‘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天夏智慧(000662.SZ)的股票(‘国海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传化智联(002010.SZ)(‘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和锦江酒店(600754.SH)(‘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双方同意,尽管有前述关于权利转移的安排,抵债资产的实际权利享有人在偿债确认日即发生变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虽标的资产权利移转已完成,但公司仍需遵守上述约定,配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按照中国银行的指令及时签署各项必要的授权文件、向相对方发出指令等),使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或其指定主体获得底层股票资产或其相应权益。

  (二)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信银国际股权、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债权已经完成权利转移,其他标的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债务和解协议》下的待和解债务已全部获得清偿。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的情形,该等情形变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6.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约定或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

  1. 本次重组已履行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债务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已生效,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银国际股权、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债权已经完成权利转移,其他标的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债务和解协议》下的待和解债务已全部获得清偿。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关联方担保情形。

  4.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建元信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合法合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元信托已根据《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7. 本次重组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后续事项,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备查文件

  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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