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应予公布

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应予公布
2024年12月19日 05:52 媒体滚动

本报讯 (记者 顾敏) 省高级人民法院18日通报,今年1—11月,全省法院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4万余件,同比下降50.8%。法院同步发布2024年物业纠纷典型案例,涵盖业主新类型权益保障、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费诉讼时效等。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居住环境却越来越差,苏州某小区张某等17位业主将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明细等。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受法律保护,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相关主体负有协助义务。法院根据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判决业委会公布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业委会银行账户明细;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收入明细账目、支出明细账目以及公共能耗收支明细账目;业委会、物业公司公布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

许多业主买了新能源汽车,却在安装充电桩时遭遇物业的各种“花式拒绝”。东台市某小区业主陈某请供电局施工队在自有车位安装个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阻拦施工。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调,但均被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在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所购汽车配套的充电设施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至于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符合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因此,陈某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不满物业服务,不少业主会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消极抵抗”。连云港某小区业主房某认为其他业主私自将车库改成房屋居住或出租,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以此为由拖欠了两年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本身并无执法权,既无权对业主进行处罚,也无权拆除违章搭建,且收到投诉后已采取了积极措施,向违章搭建业主发出整改通知,劝阻无效后又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不应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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