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4年12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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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1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386号广晟万博城A塔写字楼3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喜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TIANLIANG先生、独立董事杨文浩先生、独立董事尤德卫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林徽伟先生、监事何媛女士、职工监事谭国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柯昌波先生、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丽梅律师、王昊卿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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