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4年12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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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不适用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不涉及股票停牌。

  ●  公司股票自2024年12月19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后A股简称仍为“ST锦港”,B股简称仍为“ST锦港B”。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简称:A股股票简称仍为“ST锦港”、B股股票简称仍为“ST锦港B”;

  (二)A股股票证券代码仍为“600190”,B股股票证券代码仍为“900952”;

  (三)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为:2024年12月19日。

  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经自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刘辉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资产权益收购协议》、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导致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约为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1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07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相关担保责任尚未解除,据此,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前期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号)载明,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6月4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日披露的《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四、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公司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不涉及股票停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五、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并继续积极与债权人、银行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就担保解除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积极应对现有诉讼和合同纠纷,已经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后续将加强各类业务的规范运行管理,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进一步核查内部控制缺陷,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尚未对前期财务造假涉及相关事项进行财务数据更正

  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目前尚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内容进行追溯调整,未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

  2.2022年至2024年8月公司继续开展贸易业务

  2022年至2024年8月,公司继续开展贸易业务。鉴于公司有部分贸易业务应收款项逾期,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逾期合同按净额法核算的贸易收入108.52万元不做确认,暂时计入过渡科目“其他应付款”。

  3.就大额款项计提减值

  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累计形成逾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金额合计21.71亿元,截至2024年10月11日上述款项全部逾期。扣除其他合同应付相关供应商0.03亿元后,公司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净额21.68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前三季度利润总额减少21.68亿元。

  4.公司和股东分别收到《立案告知书》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司收到公安机关及相关人员家属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原董事长徐健、原董事鲍晨钦、副总裁宁鸿鹏及副总裁曹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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