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建立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的决定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建立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的决定
2024年12月19日 01:01 媒体滚动

转自:衢州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更好推动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法律,经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在全市建立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建立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八八战略”和省委建设创新浙江重大部署在衢州实践的应有之义;是加快建设四省边际人才科创“桥头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推动衢州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现实之需;是深化科技及体制“双创新”改革,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之策;是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创新之举。全市上下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深入落实市委八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建设四省边际人才科创“桥头堡”的决定》等规定,不断增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以建立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为重要抓手,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进程,为加快建设具有强大吸引力、辐射力、带动力、引领力的四省边际中心城市提供强劲动力和强大支撑。

  二、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体系建设。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落实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列入重要监督工作,以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为抓手,规范制定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会议审议、交办意见建议、落实整改反馈等工作流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推进人大监督与行业部门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贯通协同,提高监督工作整体合力。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要自觉依法接受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面报告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要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要根据人大监督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监督工作。

  三、提高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实施质效。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推动政府报告事项和人大监督重点的有效衔接;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对科技创新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坚持问题导向,推动破解科技创新领域困难问题;坚持系统观念,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闭环工作机制。各级人大要自觉在党委领导下实施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制度,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综合运用地方立法和调查研究、专项报告、视察检查、专题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推动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各级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职,积极反映民情民意,为科技创新建言献策。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推进科技创新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创新各项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要持续正风肃纪,强化监督问责,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坚持公正司法,做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工作,依法惩治涉及科技创新的犯罪行为。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氛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工作,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新局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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